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南區(秘書室事務股)
開標地點
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南區(905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南區(秘書室總收文)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108年07月05日府工採字第1083013194號函修頒之財物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依法令登記或設立(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E601020電器安裝業或E801010 室內裝潢業或F105050 家具、寢具、廚房器具、裝設品批發業或F113050 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業或F205040 家具、寢具、廚房器具、裝設品零售業或F213030 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零售業或I503010 景觀、室內設計業等)得合法履約之廠商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案係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並參考最有利標精神經公開客觀評審為最符合需要(最優勝)者,取得與本局優先議價權,廠商若對於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得以書面於108年7月18日前送達招標單位請求釋疑,釋疑之期限將不逾截止投標收件日前1日。二、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正體中文為準,如有以外國文字書寫檢附之投標文件,應附正體中文譯本。三、公告之開標時間係先行審查招標文件所訂投標廠商資格文件,後續評審日期及地點將另行通知資格審查合格廠商,預定決標日期於開標後30日內。四、投標廠商如需至現場勘查,請先洽本局秘書室承辦人(電話1999轉8299)約定時間。五、其它詳見招標文件。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秘書室)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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