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苗栗縣通霄鎮公所 |
|---|---|
| 機關代碼 | 3.76.45.53 |
| 標的分類 | 財物類 465 - 燈絲電燈泡或放電式燈泡;弧光燈;照明設備;上述各項之零件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聯絡人 | 卓先生 |
| 聯絡電話 | (037)752104#300 |
| 機關地址 | 357苗栗縣通霄鎮通東里中正路8號 |
| 傳真號碼 | (037)753299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財物採購性質 | 買受,定製 |
| 採購金額級距 | 未達公告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49條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 否 |
| 後續擴充 | 否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招標方式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
|---|---|
|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是否電子報價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取得 |
| 機關自定公告日 | 105/08/12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是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15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8元 |
| 總計 | 178元 |
|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 苗栗縣通霄鎮公所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是 |
|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 357苗栗縣通霄鎮通東里中正路8號 |
|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 每份售價新台幣200元可親自洽購或附上貼足回郵之大型信封郵購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截止投標 | 105/08/18 09:00 |
| 開標時間 | 105/08/18 09:30 |
| 開標地點 | 苗栗縣通霄鎮公所3樓會議室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357苗栗縣通霄鎮通東里中正路8號(行政室收發處)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 否 |
| 履約地點 | 苗栗縣(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自完成履約並經驗收合格之日起5年免費保固期間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一、廠商基本資格:1.凡經政府合格登記之公司行號,並具可從事照明設備製造安裝業、資訊軟硬體處理服務業、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電信器材批發業、電子零組件製造業、資料處理服務業等相關行業。2.並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各項不良紀錄之情形者。3.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可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無者視為不合規定之無效標),且該營業登記資料須為本採購標的物之相關廠商。4.最近一期完稅證明之廠商並具備相關合格證件。 二、廠商特定資格:無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
|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履約地點:苗栗縣通霄鎮啟新國中陸橋北側(通霄鎮白東里橫跨台一線至白西里啟新陸橋)。 二、履約期限:自簽訂契約起經完成履約並經驗收合格之日起免費保固五年。 三、保固期間:保固五年期間履約標的物如有不可抗力或其他無故損壞之因素,廠商須負完全免 費維修之責任。 四、押標金:無(依採購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未達公告金額之財務採購得免收押標金規定)。 五、履約保證金: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10%(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十五條規定)。 六、保固保證金: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3%(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七、履約標的:標的物應與採購規範所列規格符合,並應於105年10月30日以前完成建置。 LED顯示屏與箱體部分: 1.顯示幕主體面積規格:W2592CM(寬)*H80CM(高)(±2CM), 顯示幕字數為:W162字(寬)×H5字(高),單面共計810字 2.顯示屏箱體外框尺寸:W2598CM(寬)×H86CM(高)(±2cm) 3.LED字幕機每字模組尺寸:16cm×16cm(16dot×16dot)。 4.LED燈點與點間距離:10MM。 5.LED顯示顏色:全彩。 6.箱體外框上方應加裝本機關首長之職稱與姓名及歡迎詞之字體(如通霄鎮長徐永煌歡迎 您等字樣,黑底白字、標楷體、每字40公分正方,橫式由左至右靠右排列)。 7.箱體建置位置與現有相同:安裝於啟新國中陸橋北側面(本次採購規格縮減)。 8.原有字幕機箱體拆卸後應由得標廠商協助載運至甲方指定地點放置,並由甲方處理。 9.乙方吊掛安裝時現場應派員負責交通指揮與管制,並應於適當地點擺置警告標誌。 10.箱體應採用鍍鋅鋼板材質且應一體成形製作,表面需加氟碳烤漆塗裝施工處理,(外層需塗防塵、防水、抗靜電黑色塗料)。 八、保固期間與項目: 1.廠商對本案所用之一切器材、設備之功能等,自全部完成履約經驗收合格日起應負完全 免費保固5年之責任;承商於驗收時須檢附設備原廠或代理商保固證明或切結文件。 2.保固事項:應包含字幕機顯示器正常運作及箱體內外框無異常與基座固定安全無虞,且 故障原因除機件損壞外,應包含天災及不可抗力因素所導致之損壞(如雷擊、颱風、豪 雨、地震等),廠商均應負完全免費維修之責。 3.保固期間內,如因器材、設備或施工不良而發生故障或損壞等情事,得標廠商應即完全 免費修復或依規範內所訂規格另行免費更換新品。 4.保固期間內,如因設備瑕疵所需維修之人工、程式之修改或設備元件之更換,其費用完 全由得標廠商負責提供。 5.驗收:安裝完成由乙方負責於七日內進行測試,測試完成後應通知甲方,由甲方於一定 期間內通知乙方進行驗收。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苗栗縣通霄鎮公所 |
| 檢舉受理單位 | 地方政府-苗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電話:037-559731、傳真:037-559980) 苗栗縣調查站(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玉清路382號;苗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7-3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
| 截標時間 | 105/08/18 09:00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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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苗栗縣通霄鎮公所 歷年「財物類」類別採購紀錄,預測以下活躍廠商最可能參與本案競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