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售價:新臺幣1,000元(因招標文件頁數較多,請事先來電,俾利準備),付款方式:本關出納股繳納領標價款。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高雄市鼓山區捷興一街3號1樓服務臺
廠商資格摘要
(一)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二)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三) 依據游離輻射防護法第26條第2項及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取得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發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銷售服務業之認可證明。
(四)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5條第1項第1款: 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範圍包括於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軌道式貨櫃檢查儀)之財物契約,其累計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數量,即1部軌道式貨櫃檢查儀,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結算驗收證明書、驗收紀錄或其他足資證明完工文件等)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
(五)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5條第1項第3款:具有相當財力者。其範圍得包括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 權益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十二分之一。
2. 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 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一) 各投標者廠商負責人或受委託人出席開標,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經招標機關查驗符合,始得處理開標相關事宜,被授權人參與開標應另檢具「委託授權書」,於開標時出示以供審查。
(二) 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除招標規範外)有不明瞭之處,請於投標截止期限內洽本關秘書室蔡秉成、周文康,電話:(07)562-8179、(07)562-8176。招標規範有不明瞭之處及擬至履約地點位址現場勘查,請於投標截止期限內洽本關儀檢組許婷貽,電話: (07)823-7441。
(三) 依採購法53條規定,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
(四)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3條規定,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一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須限制減價次數者,應先通知廠商。如有該等情形,限制減價次數為九次。
(五) 本案開標後審標完畢,主持人宣布減價時未到場之廠商,視同放棄優先減價、比減價或議價。
(六) 投標文件如有更改之處,應加蓋負責人印章或有權人簽章。
(七) 電子領標地址: http://web.pcc.gov.tw/。
(八) 本案上傳之招標文件部分係以LibreOffice編輯,為避免文件排版異常或失真,請於下列網址下載免費軟體逕行安裝,LibreOffice 中文官網網址如下:http://zh-tw.libreoffice.org/。
(九)履約期限:
(1) 軌道式檢查儀建置:110年11月30日。
(2) 保固期及維運期:驗收合格日之日起3年保固及保固完成後接續12年維運
(十)第二次公開招標文件更新部分:
(1)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9.9.16發布"投標廠商聲明書"。
(2)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文件名稱11、投標須知第25點及規格與功能承諾書製作原則第1點:
檢附規格與功能承諾書"影本數"原為4份修訂為8份(含電子檔)。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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