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F5-106127 已決標公告 公告金額

防彈運鈔車乙批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決標日:106/11/22
🏆 本案已決標公告 已決標
得標廠商名冊與決標金額已更新,可查閱下方決標報告 | 截標:2017/11/22 10:00 | 開標:2017/11/22 10:10
採購特徵雷達 投標門檻與工項規格速覽 (Structure Feature Cards)
押標金要求
須繳押標金
第1項新臺幣129萬元整;第2項新臺幣171萬元整
投標前須完成擔保繳納
履約保證金
常規條款
依契約範本辦理
通常為決標金額 5%~10%
廠商資格門檻
法定資格
常規基本資格
📐 須技師簽證
合法設立登記與納稅證明即可
工項物料與物調
契約規格
常規工料規範
常規規範
無特殊指定規格限制
採購全生命週期
決標金額
$ 58,515,000
原始預算
$ 25,830,000
底價金額
$ 58,515,000
決標折數
10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代碼 A.7.31.1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99 - 其他運輸設備及其零件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開標一科
聯絡電話 (02)23497661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一段45號
傳真號碼 (02)23822010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是
後續擴充 否
是否受機關補助 否
是否含特別預算 否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否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6/11/01
是否複數決標 是
是否訂有底價 是
是否屬特殊採購 否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否
是否屬統包 否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否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5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8元
總計 178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部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否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否
截止投標 106/11/22 10:00
開標時間 106/11/22 10:10
開標地點 10044臺灣銀行採購部2樓開標室(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2樓)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第1項新臺幣129萬元整;第2項新臺幣171萬元整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44臺灣銀行採購部投標服務中心(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3樓)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否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詳附加說明
是否刊登公報 是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採購部已另訂「代辦採購契約條款」,該契約條款係參照主管機關訂定之契約範本訂定。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須為合法營業且依法納稅之廠商,投標廠商應於「規格標」內檢附下列「資格文件」供審查: (1)投標廠商聲明書。 (2)營業稅納稅證明。 (3)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投標廠商如為車體製造廠,則應提供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投標廠商如將車體製造交由報列之車體製造廠製造,則應提供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證明,並應另提供所報車體製造廠之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及營業稅納稅證明文件) (4)廠商信用證明。 (5)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 (6)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文件:投標廠商具有或承諾於臺北市、新北市或桃園市建立自有之大型車(投報第1項者)/中型車(投報第2項者)維修廠及於全臺各縣市(除臺北市、新北市及桃園市外)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 餘詳招標文件規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郵遞投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臺灣銀行採購部管理科(臺北市武昌街1段45號7樓) 2.【現場投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臺灣銀行採購部投標服務中心(臺北市武昌街1段45號3樓) 3.【電子領標網址】:本案不提供書面領標,僅提供電子領標,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政府電子採購網)。 4.投標廠商如為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五條規範之利害關係人,且為決標對象時,須俟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報請董事會決議通過或符合經董事會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相關內部作業規範辦理後,該決標始生效力。倘經決議或簽核不通過者,交易關係自始不成立,押標金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未得標程序無息退還。 5.廠商不得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之書面連帶保證繳交本案押標金、保證金,違反者不予受理。 6.【其他】檢舉受理單位: (1)受理疑義之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地址:臺北市武昌街1段45號,電話:(02)2349-7661,傳真:(02)2382-2010。 (2)招標決標階段受理異議之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地址:臺北市武昌街1段45號,電話:(02)2349-7661,傳真:(02)2382-2010。 (3)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公務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地址:臺北市愛國西路2號8樓。 7.履約期限: (1)第1項(大型防彈運鈔車):自簽約日次日起18個月內完成交車(含車測安檢、申領牌照及車輛交貨至指定地點之時間)。 (2)第2項(中型防彈運鈔車):自簽約日次日起12個月內完成交車(含車測安檢、申領牌照及車輛交貨至指定地點之時間)。 餘詳招標文件之規定。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二號八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品項編號 1
品項名稱 大型防彈運鈔車
預估數量 2
單位 輛
預算金額_2 25,830,000元
品項編號_2 2
品項名稱_2 中型防彈運鈔車
預估數量_2 5
截標時間 106/11/22 10: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A.7.31.1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開標一科
聯絡電話
(02)23497661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一段45號
傳真號碼
(02)23822010
電子郵件信箱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是
後續擴充
否
是否受機關補助
否
是否含特別預算
否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否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6/11/01
是否複數決標
是
是否訂有底價
是
是否屬特殊採購
否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否
是否屬統包
否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否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5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8元
總計
178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部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否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否
截止投標
106/11/22 10:00
開標時間
106/11/22 10:10
開標地點
10044臺灣銀行採購部2樓開標室(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2樓)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第1項新臺幣129萬元整;第2項新臺幣171萬元整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44臺灣銀行採購部投標服務中心(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3樓)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否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詳附加說明
是否刊登公報
是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採購部已另訂「代辦採購契約條款」,該契約條款係參照主管機關訂定之契約範本訂定。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須為合法營業且依法納稅之廠商,投標廠商應於「規格標」內檢附下列「資格文件」供審查: (1)投標廠商聲明書。 (2)營業稅納稅證明。 (3)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投標廠商如為車體製造廠,則應提供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投標廠商如將車體製造交由報列之車體製造廠製造,則應提供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證明,並應另提供所報車體製造廠之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及營業稅納稅證明文件) (4)廠商信用證明。 (5)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 (6)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文件:投標廠商具有或承諾於臺北市、新北市或桃園市建立自有之大型車(投報第1項者)/中型車(投報第2項者)維修廠及於全臺各縣市(除臺北市、新北市及桃園市外)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 餘詳招標文件規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郵遞投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臺灣銀行採購部管理科(臺北市武昌街1段45號7樓) 2.【現場投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臺灣銀行採購部投標服務中心(臺北市武昌街1段45號3樓) 3.【電子領標網址】:本案不提供書面領標,僅提供電子領標,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政府電子採購網)。 4.投標廠商如為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五條規範之利害關係人,且為決標對象時,須俟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報請董事會決議通過或符合經董事會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相關內部作業規範辦理後,該決標始生效力。倘經決議或簽核不通過者,交易關係自始不成立,押標金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未得標程序無息退還。 5.廠商不得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之書面連帶保證繳交本案押標金、保證金,違反者不予受理。 6.【其他】檢舉受理單位: (1)受理疑義之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地址:臺北市武昌街1段45號,電話:(02)2349-7661,傳真:(02)2382-2010。 (2)招標決標階段受理異議之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地址:臺北市武昌街1段45號,電話:(02)2349-7661,傳真:(02)2382-2010。 (3)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公務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地址:臺北市愛國西路2號8樓。 7.履約期限: (1)第1項(大型防彈運鈔車):自簽約日次日起18個月內完成交車(含車測安檢、申領牌照及車輛交貨至指定地點之時間)。 (2)第2項(中型防彈運鈔車):自簽約日次日起12個月內完成交車(含車測安檢、申領牌照及車輛交貨至指定地點之時間)。 餘詳招標文件之規定。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二號八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品項編號
1
品項名稱
大型防彈運鈔車
預估數量
2
單位
輛
預算金額_2
25,830,000元
品項編號_2
2
品項名稱_2
中型防彈運鈔車
預估數量_2
5
截標時間
106/11/22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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