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務處會議室(100006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0號)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廠商履約能力並保障機關權益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務處採購一科(100006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0號)
履約期限
因履約期限複雜,請詳本公告之附加說明一。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詳附加說明二。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詳附加說明二。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詳附加說明二。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詳附加說明二。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履約期限】
(1)需求分析階段:廠商應於簽約日之次日起2個月內完成應用軟體需求訪談及電子表單設計,「需求訪談紀錄」需經雙方訪談人簽名,並應於簽約日之次日起2個月內完成符合需求訪談內容之「功能需求說明書」。
(2)系統分析階段:廠商應於機關確認應用軟體之「功能需求說明書」符合日之次日起1個月內完成符合應用軟體之系統分析設計,並交付「系統外部設計說明書」與「系統細部設計說明書」。
(3)系統開發測試階段:廠商應於機關確認「功能需求說明書」符合日之次日起3個月內完成應用軟體開發,並交付「系統測試報告書」及程式,以提供機關測試。
(4)系統上線階段:廠商應於機關通知履約發文日之次日起1個月內完成應用軟體之交貨安裝、測試及正式環境順利運轉,並交付「使用者操作手冊」、「系統管理維護手冊」、「資訊系統備援啟動(回復)程序」、軟體物料清單及「報表比對與差異分析報告」。
二、【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有關前項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處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影本。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4.其他投標廠商資格。
(1)投標廠商需具備完成與本案招標標的類似之承做能力,並由投標廠商提出「契約影本及驗收合格」等相關證明文件。
(2)投標廠商具有開發設計、維護、售後服務及資通安全之專業能力,並應提送以下證明文件:
(一) 投標廠商對本案應用軟體所使用之程式語言(JAVA),以及本案所使用之資料庫系統軟體,其技術人員及維修人員應具備專業訓練之證明(如相關之證照或訓練課程證明),以證明具備開發設計、維護及售後服務之專業能力。
(二) 投標廠商須提供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簽約日之次日起30日內於臺灣北部地區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以證明具維護及售後服務之專業能力。如投標廠商於投標時出具承諾書並於開標後得標者,應於簽約日之次日起30日內提出於臺灣北部地區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文件。廠商如未能於簽約日之次日起30日內提交該相關證明文件,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解除契約並沒收廠商之履約保證金。
(三) 廠商須提供具備完善之資通安全管理措施之證明(如符合CNS27001、CNS 27018任一國家標準,或通過ISO 27001、ISO27018任一國際認證,或具有資通安全管理相關內控規章或查核紀錄等),以及廠商須提供技術人員經資通安全訓練之證明(如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公告之資通安全專業證照清單之證照或相關訓練課程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以證明具備資通安全之專業能力。
(3)以上所應提之資格證明文件,如非使用正體中文或英文,必須提供經公證或認證之正體中文譯本。
三、【其他說明】
本案業務承辦人:
(一)採購發包單位:總務處陳先生,電話(02)2349-7034
(二)採購使用單位:風險管理部王先生,電話(02)2349-4183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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