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33-109-A086 已決標公告

「超高速數位式多功能複合機」採購案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決標日:109/12/24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富士全錄台灣資訊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988,000
原始預算
$ 1,100,000
底價金額
$ 988,000
決標折數
10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代碼 A.7.31.1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51 - 辦公室及會計機器,其零件及附件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劉彥楷
聯絡電話 (02)23494472
機關代碼 A.7.31.1
單位名稱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0號
聯絡人 劉彥楷
聯絡電話 (02)23494472
傳真號碼 (02)23142026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9/12/1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9/12/23 15:30
開標時間 109/12/24 10:00
開標地點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務處會議室(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0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55000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務處採購一科(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0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簽約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完成本案硬體設備交貨安裝測試及順利運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有關前述之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廠商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絶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絶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本案提供電子領標,逕至網站(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補件、更改、作廢、撤銷或退還。【請投標廠商自行預估寄達或送達時間,若延誤投標,本行概不受理】。 1.臺灣銀行檢舉信箱:台北市郵政435號信箱及電話:02-23713911 2.本行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規定應查詢交易對象是否為利害關係人,投標廠商應同意本行辦理該項查詢。 3.投標廠商如為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規範之利害關係人,且為決標對象時,須俟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報請董事會決議通過『或符合經董事會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相關內部作業規範辦理』後,該決標始生效力,倘經『董事會否決或經理部門否准』致決標不生效力者,繳交之押標金則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未得標程序無息退還。 4.本行將於開標後決標前辦理投標廠商姓名檢核作業,若投標廠商為「資恐防制法」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五條第一項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本行將不決標予該廠商。 5.截止投標日如遇颱風天等不可抗力因素,致投標所在地停止上班,則截止投標期限及開標時間均順延至第一個辦公日之同一時段截止投標及開標。 6.投標廠商如已受本行或他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情形者,不得參與投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9年4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288號令)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A.7.31.1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劉彥楷
聯絡電話
(02)23494472
機關代碼
A.7.31.1
單位名稱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0號
聯絡人
劉彥楷
聯絡電話
(02)23494472
傳真號碼
(02)23142026
電子郵件信箱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9/12/1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9/12/23 15:30
開標時間
109/12/24 10:00
開標地點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務處會議室(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0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55000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務處採購一科(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0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簽約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完成本案硬體設備交貨安裝測試及順利運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有關前述之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廠商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絶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絶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本案提供電子領標,逕至網站(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補件、更改、作廢、撤銷或退還。【請投標廠商自行預估寄達或送達時間,若延誤投標,本行概不受理】。 1.臺灣銀行檢舉信箱:台北市郵政435號信箱及電話:02-23713911 2.本行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規定應查詢交易對象是否為利害關係人,投標廠商應同意本行辦理該項查詢。 3.投標廠商如為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規範之利害關係人,且為決標對象時,須俟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報請董事會決議通過『或符合經董事會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相關內部作業規範辦理』後,該決標始生效力,倘經『董事會否決或經理部門否准』致決標不生效力者,繳交之押標金則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未得標程序無息退還。 4.本行將於開標後決標前辦理投標廠商姓名檢核作業,若投標廠商為「資恐防制法」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五條第一項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本行將不決標予該廠商。 5.截止投標日如遇颱風天等不可抗力因素,致投標所在地停止上班,則截止投標期限及開標時間均順延至第一個辦公日之同一時段截止投標及開標。 6.投標廠商如已受本行或他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情形者,不得參與投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9年4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288號令)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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