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999上海市嘉定區銀翔路819弄1號2樓203室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上海市嘉定區銀翔路819弄1號2樓203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上海市嘉定區銀翔路819弄1號2樓203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須具備曾完成大陸地區台資銀行類似本案招標標的【如金融機構之資訊設備安裝建置】之承作經驗及實績,並提出「使用單位證明」或「契約影本、驗收及付款等相關證明文件」,且證明文件中應包含列示與本案相關之設備安裝建置服務項目。
二、投標廠商應為中國大陸境內註冊的獨立法人實體,註冊資本和實收資本不少於人民幣300萬,註冊成立時間不少於5年,於截止投標日前,由投標廠商提出公司註冊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
三、投標廠商具有安裝、維修及售後服務之專業能力,並應提送以下證明文件:
(一)投標廠商對本行所提供之硬體設備及作業系統,投標廠商之技術人員應具備專業維修能力之證明。
(二)投標廠商必須出具在上海地區設有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
以上所應提之資格證明文件,如系國外使用者開具之證明文件,必需提供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亦得交由協力廠商公正查核機構開立相關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設備規格要求及建置方案,請參閱「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資訊設備汰換暨建置優化規格書」。
2.本案採購金額為人民幣101,700元。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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