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1204119 已截止

行政院主計總處「114年度主計人員訓練中心機電設備維護保養人力委外」勞務採購案

行政院主計總處 公告日:113/12/20 截止日:113/12/24
工程全生命週期
等待中
最低標
預算金額
$ 1,000,000

押標金
免押標金
履約保證金
--
截止投標
113/12/24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行政院主計總處
機關代碼 A.57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86 - 附帶於金屬產品、機械及設備維修之服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廖姿瑜
聯絡電話 (02)33567542
機關代碼 A.57
單位名稱 行政院主計總處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台北市忠孝東路一段一號
聯絡人 廖姿瑜
聯絡電話 (02)33567542
傳真號碼 (02)33567547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期滿,如雙方合意(廠商須通過續約評鑑表之評鑑),得辦理續約,續約期間為期 1 年,並以新臺幣 100 萬元為上限,價金另行議定,以續約 1 次為限。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3/12/20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行政院主計總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3/12/24 17:00
開標時間 113/12/25 14:00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台北市忠孝東路一段一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履約品質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北平東路2號行政院主計總處外收發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14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設立或登記之證明影本1份(登記證或證明文件應含有機電檢驗技術維護項目或登記行業代碼為IF02010用電設備檢測維護業之廠商)及用電設備檢驗維護登記執照影本1份【須以得標廠商名義登記為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人員訓練中心(新北市新店區新烏路2段126號)電氣負責人】。 (二)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或金融機構、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乙件。 (三)電子憑據電子檔或列印電子憑據序號等相關內容之紙本(如未繳交者,機關得請廠商提出說明)。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五)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 (六)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如未繳交者,機關得請廠商提出說明)。 (七)已繳納各項保險。 (八)非公司負責人參與開標者,須附授權證明文件並註明授權代理人資料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可於開標會場提出)。 (九)公司及負責人印章(於開標時攜帶至會場)。
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本案採資格、規格及價格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投標廠商應將下列投標文 件一併置於不透明之信封或容器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應標示廠商名 稱、地址、電話、統一編號及標案案號或名稱),再予書面密封: (一)本須知補充規定第一點規定有關資格證明文件。 (二)標單。 二、信封上或容器外應標示廠商名稱、地址、電話、統一編號及標案案號或名 稱(標封得使用機關所提供者,亦得由投標廠商自行下載、製作或購用, 但其封面內容應標示明確,以避免開標審標發生錯誤,如無法判別所擬參加之 標案者,視為不合格標)。 三、參加投標之廠商其投標文件應依上開規定裝妥並書面密封後,於截止收件 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寄(送)達機關,如有延誤應自行負責。 四、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詳閱所有文件,以避免影響估價準確性。業務單位承 辦人廖小姐,聯絡電話:02-3356-7542。 詳投標須知補充規定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行政院主計總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3/12/24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單位名稱
行政院主計總處
機關代碼 A.57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廖姿瑜
聯絡電話
(02)33567542
機關代碼
A.57
單位名稱
行政院主計總處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台北市忠孝東路一段一號
聯絡人
廖姿瑜
聯絡電話
(02)33567542
傳真號碼
(02)33567547
電子郵件信箱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期滿,如雙方合意(廠商須通過續約評鑑表之評鑑),得辦理續約,續約期間為期 1 年,並以新臺幣 100 萬元為上限,價金另行議定,以續約 1 次為限。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3/12/20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行政院主計總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3/12/24 17:00
開標時間
113/12/25 14:00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台北市忠孝東路一段一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履約品質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北平東路2號行政院主計總處外收發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14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設立或登記之證明影本1份(登記證或證明文件應含有機電檢驗技術維護項目或登記行業代碼為IF02010用電設備檢測維護業之廠商)及用電設備檢驗維護登記執照影本1份【須以得標廠商名義登記為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人員訓練中心(新北市新店區新烏路2段126號)電氣負責人】。 (二)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或金融機構、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乙件。 (三)電子憑據電子檔或列印電子憑據序號等相關內容之紙本(如未繳交者,機關得請廠商提出說明)。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五)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 (六)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如未繳交者,機關得請廠商提出說明)。 (七)已繳納各項保險。 (八)非公司負責人參與開標者,須附授權證明文件並註明授權代理人資料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可於開標會場提出)。 (九)公司及負責人印章(於開標時攜帶至會場)。
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本案採資格、規格及價格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投標廠商應將下列投標文 件一併置於不透明之信封或容器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應標示廠商名 稱、地址、電話、統一編號及標案案號或名稱),再予書面密封: (一)本須知補充規定第一點規定有關資格證明文件。 (二)標單。 二、信封上或容器外應標示廠商名稱、地址、電話、統一編號及標案案號或名 稱(標封得使用機關所提供者,亦得由投標廠商自行下載、製作或購用, 但其封面內容應標示明確,以避免開標審標發生錯誤,如無法判別所擬參加之 標案者,視為不合格標)。 三、參加投標之廠商其投標文件應依上開規定裝妥並書面密封後,於截止收件 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寄(送)達機關,如有延誤應自行負責。 四、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詳閱所有文件,以避免影響估價準確性。業務單位承 辦人廖小姐,聯絡電話:02-3356-7542。 詳投標須知補充規定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行政院主計總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3/12/24 17:00
機關採購慣性 免費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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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方式分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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