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後續擴充增購之權利,增購期限自決標次日起至124年12月31日止,增購金額以建置金額(30億9,000萬元)30%為上限,其範圍以本案履約標的內容(含維護期項目)為原則(本案履約標的內容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另得視本署勤(任)務實際需求擴充採購與本案有關之項目,後續擴充金額為9億2,700萬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 ,部分文件電子投標。廠商應依招標文件規定,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依投標文件項目形式,分別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或送達機關指定地點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5/10/12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3段296號。電子投標文件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線上投標
履約期限
廠商應自決標次日起算至124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投標報價時應審慎評估履約期間物價波動風險並包含相關維運成本。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外國廠商:指未取得我國國籍之自然人或依外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法人、機構或團體,或在我國境內設立之外國分支機構。允許外國廠商參與投標者,其資格及應附證明文件如下:
一、外國廠商採用在我國境內設立之外國分支機構投標者,其資格條件同我國廠商。
二、外國廠商採用未取得我國國籍之自然人或依外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法人、機構或團體投標者:
(1)提出之外文資格文件,應檢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其認證得由我國駐外代表館處為之。
(2)非屬許可業類,無須在我國設立據點,可跨國提供採購標的者:應於投標時檢附在當地國相當於我國廠商資格之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3.本採購內容涉及國家安全,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參與,廠商投標時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廠商之代表人、董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有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逾百分之十之股東之國籍。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1.廠商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
(1)計有本案籌建之雷達操作系統、近程雷達、岸際雷達、區域彌補雷達、機動雷達車(含光電設備)、船舶自動辨識系統、雷達資訊整合系統、雷達模擬訓練系統等系統設備及上述系統設備相關附屬周邊設施等項目之系統建置期、系統保固期及系統維護期等履約要項(履約品項詳如投標標價清單及本契約所列事項),各項履約標的要求詳如系統功能需求書。
(2)各項履約項目依本案系統功能需求書、廠商「答標與建議書」所載內容執行,「答標與建議書」所載內容如有未達招標文件要求者,概以招標文件為主;另廠商「答標與建議書」所載內容如有優於招標文件要求者,則以廠商「答標與建議書」為主。
(3)廠商評選會議簡報時澄清事項。
(4)餘詳系統功能需求書。
2.本案建置範圍涉及臺灣本島(含外離島)、金門、馬祖及澎湖等地區(站臺設置地點及基本資料於現地會勘時提供說明)。
3.本案招標文件正式上網公告後,由本署承辦單位統一帶領至各會勘地點實施,每家廠商總會勘人數以不超過3員,且須具備本國國籍為原則;有意願會勘廠商,請於招標文件正式公告後之次日起算5個日曆天內(若截止日為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於本署上班期間 (0900-1800時),以親送、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繳交現地履勘人員名冊、身分證件影本(身分證、駕照或護照)、會勘車輛行照及保密切結書,如廠商未能於期限內繳齊相關證件者,視同放棄本案所有會勘權利,本署不再另行受理(詳廠商現地會勘計畫)。
4.其餘詳全份招標文件。
5.更正原系統功能需求書第4.2.4.5.(2).B.(B)項所列機動雷達車設備規格,審酌磁控管式及固態式收發信機設計物理原理不同,爰修正有關機動雷達車收發信機使用頻寬之部分內容。(第1次更正公告內容)
6.廠商就變更內容請求釋疑之期限,其期限至少為自更正公告刊登日起算至更正公告後剩餘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之日止;至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亦不得少於更正公告後剩餘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第1次更正公告釋疑期限)
7.本案第1次招標公告期間(115年4月30日至6月1日),已辦理現地會勘完竣(115年5月11至13日),第2次招標公告無辦理現地會勘作業。(詳如投標須知及修正對照表)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海洋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6高雄市前鎮區成功二路25號4樓、電話:07-3382118、傳真:07-3382906)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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