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電話
(02)87878850#330、506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依「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12條」將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28,003,386元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預計擴充內容為東側建築群之「通用工場」、「通用工場附屬倉庫」及「壓鋼工場」修復工程,擴充期間至111年12月31日止,擴充金額為新臺幣4,000萬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民大道5段50號 行政室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民大道5段50號 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民大道5段50號 行政室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20日內開工;開工日起420日曆天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詳參投標須知六十四點
一、投標廠商資格:國內依法立案之公司、行號、法人、團體,且未有政府採購法第103條之情形。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納稅證明影本等等
【特定資格】詳參投標須知六十六點
一、具相當之經驗或實績: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5條第1項規定之證明文件:於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完成古蹟修復或再利用工程,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本案預算之五分之二(3,999萬5,312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本案預算金額(99,988,279元),並檢附採購機關出具之結算驗收證明影本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
二、具相當之人力: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規定工地負責人應具備資格之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人力。
附加說明
開放投標廠商場勘:
一、機關於公告上網等標期內開放投標廠商於國家鐵道博物館籌備處場勘(例假日不開放場)。
二、請投標廠商事先電話聯繫場勘日期、時間,集合地點於本籌備處側門入口處(臺北市信義區市民大道5段50號)集合,不限人數。(02-87878850#506 黃先生)
三、如於疫情期間,請配合相關防疫措施。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文化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電話:02-85126376、傳真:02-8995642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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