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1522154 已決標公告

115年文宣暨活動通路集中採購案

衛生福利部 決標日:115/04/07
工程全生命週期
原始預算
$ 162,130,000
底價金額
未公開
決標折數
66.2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衛生福利部
機關代碼 A.21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71 - 廣告服務
決標方式 最有利標
聯絡人 謝小姐
聯絡電話 (02)85906561
機關代碼 A.21
單位名稱 秘書處
機關地址 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
聯絡人 謝小姐
聯絡電話 (02)85906561
傳真號碼 (02)85906050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保留後續擴充增購之期間自決標日起至115年12月9日止。 2.保留後續擴充增購之經費為1億6,213萬元整。 3.保留後續擴充之項目及內容:詳附加說明欄位。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5/01/05
原公告日 114/12/31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5/02/03 09:00
開標時間 115/02/03 11:30
開標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205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採購科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10日以前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倘決標日晚於115年1月1日,則自決標日起。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經政府合法登記與本採購案有關之公司行號、機構、醫療院所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相關之證明文。(如:勞務結算證明、驗收合格證明文件、驗收結案相關文件;不包含契約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特定資格: ■實收資本額不低於1,621萬3,000元整。 二、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廠商需提出資格文件影本繳驗,必要時機關並得通知廠商提供正本供查驗 ■ 與本採購案有關之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如:法人登記證書)、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準此,投標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而無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者,視為資格不符】 ■ 廠商納稅之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 ■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所得稅:最近一期之所得稅申報證明文件。 依法應繳納營業稅者,應以提供營業稅繳稅證明為優先;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影本(如:會員證)。 說明:需與本案相關(如:出版、影音製作、傳播及資通訊服務業或廣告業等【請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110年1月第11次修正之『行業分類統計』分類系統表大類J、M及「行業名稱及定義」】)。 ■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相關之證明文。(如:勞務結算證明、驗收合格證明文件、驗收結案相關文件;不包含契約書) 三、保留後續擴充增購之項目及內容: 1.保留後續擴充增購之期間自決標日起至115年12月9日止。 2.保留後續擴充增購之經費為1億6,213萬元整。 3.保留後續擴充之項目及內容: (1)一旦決標金額於所有得標廠商開始執行或使用單位就原預算匡列完畢後,本部即得視各業務單位需求辦理後續擴充。 (2)得標廠商需經業務單位評鑑合格者,始得參與後續擴充採購作業(未使用原購案之業務單位,可依需求或曾與該廠商合作經驗或協作風評予以評分)。 (3)後續擴充時,本部依單位採購需要,決定各原得標廠商後續擴充金額,並於原訂購契約相同之項目依原採購決標後之各項目價格,以契約變更方式辦理採購事宜。 四、其他: 1.本採購案規格聯絡人:本部本部公共關係室詹淑芬小姐;聯絡電話:02-8590-6161。 2.凡逾時送達或未載明採購案名、案號及投標廠商名稱,以致無法判別為本標案者,皆視為無效標。 3.投標廠商報價逾預算金額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列為不合格標。 4.投標時免附本案需求說明書,惟廠商如擅改需求說明書內容而據以投標者,所投之標為不合格標。 五、更正投標須知第六十六、(1)2.(2)(載明依據)、第六十八、3.(2)(刪除括號文字)及第九十、7.(免附標單)(內容詳如投標須知)。 六、更正廠商聲明書暨招標文件之審查表及刪除標單(內容詳如廠商聲明書暨招標文件)。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衛生福利部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品項編號 1
品項名稱 115年文宣暨活動通路集中採購案
預估數量 6
單位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5/02/03 09: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單位名稱
衛生福利部
機關代碼 A.21
決標方式 最有利標
聯絡人
謝小姐
聯絡電話
(02)85906561
機關代碼
A.21
單位名稱
秘書處
機關地址
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
聯絡人
謝小姐
聯絡電話
(02)85906561
傳真號碼
(02)85906050
電子郵件信箱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保留後續擴充增購之期間自決標日起至115年12月9日止。 2.保留後續擴充增購之經費為1億6,213萬元整。 3.保留後續擴充之項目及內容:詳附加說明欄位。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5/01/05
原公告日
114/12/31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5/02/03 09:00
開標時間
115/02/03 11:30
開標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205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採購科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10日以前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倘決標日晚於115年1月1日,則自決標日起。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經政府合法登記與本採購案有關之公司行號、機構、醫療院所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相關之證明文。(如:勞務結算證明、驗收合格證明文件、驗收結案相關文件;不包含契約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特定資格: ■實收資本額不低於1,621萬3,000元整。 二、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廠商需提出資格文件影本繳驗,必要時機關並得通知廠商提供正本供查驗 ■ 與本採購案有關之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如:法人登記證書)、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準此,投標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而無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者,視為資格不符】 ■ 廠商納稅之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 ■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所得稅:最近一期之所得稅申報證明文件。 依法應繳納營業稅者,應以提供營業稅繳稅證明為優先;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影本(如:會員證)。 說明:需與本案相關(如:出版、影音製作、傳播及資通訊服務業或廣告業等【請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110年1月第11次修正之『行業分類統計』分類系統表大類J、M及「行業名稱及定義」】)。 ■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相關之證明文。(如:勞務結算證明、驗收合格證明文件、驗收結案相關文件;不包含契約書) 三、保留後續擴充增購之項目及內容: 1.保留後續擴充增購之期間自決標日起至115年12月9日止。 2.保留後續擴充增購之經費為1億6,213萬元整。 3.保留後續擴充之項目及內容: (1)一旦決標金額於所有得標廠商開始執行或使用單位就原預算匡列完畢後,本部即得視各業務單位需求辦理後續擴充。 (2)得標廠商需經業務單位評鑑合格者,始得參與後續擴充採購作業(未使用原購案之業務單位,可依需求或曾與該廠商合作經驗或協作風評予以評分)。 (3)後續擴充時,本部依單位採購需要,決定各原得標廠商後續擴充金額,並於原訂購契約相同之項目依原採購決標後之各項目價格,以契約變更方式辦理採購事宜。 四、其他: 1.本採購案規格聯絡人:本部本部公共關係室詹淑芬小姐;聯絡電話:02-8590-6161。 2.凡逾時送達或未載明採購案名、案號及投標廠商名稱,以致無法判別為本標案者,皆視為無效標。 3.投標廠商報價逾預算金額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列為不合格標。 4.投標時免附本案需求說明書,惟廠商如擅改需求說明書內容而據以投標者,所投之標為不合格標。 五、更正投標須知第六十六、(1)2.(2)(載明依據)、第六十八、3.(2)(刪除括號文字)及第九十、7.(免附標單)(內容詳如投標須知)。 六、更正廠商聲明書暨招標文件之審查表及刪除標單(內容詳如廠商聲明書暨招標文件)。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衛生福利部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品項編號
1
品項名稱
115年文宣暨活動通路集中採購案
預估數量
6
單位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5/02/03 09:00
機關採購慣性 免費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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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方式分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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