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衛生福利部 |
|---|---|
| 機關代碼 | A.21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911 - 政府行政服務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聯絡人 | 陳小姐 |
| 聯絡電話 | (02)85906564 |
| 機關地址 | 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 |
| 傳真號碼 | (02)85906050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 採購金額級距 | 巨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否 |
|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否 |
|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
|---|---|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後續擴充 | 是 |
|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 ■保留後續擴充增購之項目及內容: 1.保留後續擴充增購之期間為2年。 2.保留後續擴充增購之經費每年為5,865萬元整。(分項計畫一「醫學中心」之預算金額1,680萬元整。分項計畫二「區域醫院」之預算金額2,835萬元整。分項計畫三「地區醫院」之預算金額1,350萬元整。) 3.保留後續擴充之項目及內容:如附加說明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2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
| 機關自定公告日 | 114/02/08 |
| 是否複數決標 | 是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0元 |
| 總計 | 20元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截止投標 | 114/02/17 10:00 |
| 開標時間 | 114/02/18 14:00 |
| 開標地點 | 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2樓205會議室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否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採購科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自決標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
| 廠商資格摘要 |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 限定「健保特約醫療院所」參與 |
|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否 |
| 其他:附加說明 | 一、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廠商需提出資格文件影本繳驗,必要時機關並得通知廠商提供正本供查驗。 ■ 投標廠商基本資格:限定「健保特約醫療院所」參與。 ■ 投標廠商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影本: (一)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1 份(投標廠商及負責人均須蓋章)。 (二)醫院開業證明。 (三)健保特約醫療院所證明文件。本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健保特約醫事機構查詢: https://www.nhi.gov.tw/QueryN_New/QueryN/Query3 ■ 廠商納稅之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 ■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所得稅:最近一期之所得稅申報證明文件。 依法應繳納營業稅者,應以提供營業稅繳稅證明為優先;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二、本案訂有底價,並公告底價。底價為各分項每家之預算金額,內容如下: (1)分項計畫一「醫學中心」:70萬元整/家。 (2)分項計畫二「區域醫院」:35萬元整/家。。 (3)分項計畫三「地區醫院」:15萬元整/家。。 三、保留後續擴充增購之項目及內容: 1.保留後續擴充增購之期間為2年。 2.保留後續擴充增購之經費每年為5,865萬元整。(分項計畫一「醫學中心」之預算金額1,680萬元整。分項計畫二「區域醫院」之預算金額2,835萬元整。分項計畫三「地區醫院」之預算金額1,350萬元整。) 3.保留後續擴充之項目及內容:如經評估履約情形良好(工作項目一全數完成、工作項目二、三至少應完成50%),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以換文方式續約;本部保留得標廠商家數及單價調整之權利。 1.本案規格聯絡人:本部口腔司楊小姐【聯絡電話:02-85907881】 2.凡逾時送達或未載名採購案名、案號及投標廠商名稱,以致無法判別為本標案者,皆視為無效標。 3.投標廠商報價逾預算金額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列為不合格標。 4.投標時免附本案需求說明書,惟廠商如擅改需求說明書內容而據以投標者,所投之標為不合格標。 五、本次招標餘額家數如下 (1)分項計畫一「醫學中心」:70萬元整/家。 (經第1次招標後,上限剩餘8家)。 (2)分項計畫二「區域醫院」:35萬元整/家。 (經第1次招標後,上限剩餘37家) (3)分項計畫三「地區醫院」:15萬元整/家。 (經第1次招標後,上限剩餘41家) |
|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
| 受理單位:品項編號 | 3 |
| 受理單位:品項名稱 | 分項計畫三「地區醫院」 |
| 受理單位:預估數量 | 90 |
| 受理單位:單位 | 家 |
| 受理單位:預算金額 | 13,500,000元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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