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
| 機關代碼 | A.21.2 |
| 標的分類 | <財物類> 482 做為測量、檢查、航行及其他目的用之儀器和裝置,除光學儀器; 工業程序控制設備; 上述各項之零件及附件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聯絡人 | -- |
| 聯絡電話 | -- |
| 機關代碼 | A.21.2 |
| 單位名稱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 機關地址 | 115臺北市 南港區 昆陽街161-2號 |
| 聯絡人 | 高千雅 |
| 聯絡電話 | (02) 27877843 |
| 傳真號碼 | (02) 26531309 |
| 招標方式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
|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決標資料類別 | 定期彙送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共同投標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開標時間 | 108/02/19 10:15 |
| 原公告日期 | 108/01/31 原公告日期係指最近1次招標公告或更正日期 |
| 採購金額級距 | 未達公告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地點(含地區) | 臺北市-南港區 |
|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 否 |
| 履約標的是否包含環境保護產品 | 否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投標廠商家數 | 2 |
| 廠商代碼 | 28473486 |
| 廠商名稱 | 研毅企業有限公司 |
| 是否得標 | 是 |
| 組織型態 | 公司登記 |
| 廠商業別 | 其他 |
| 廠商地址 | 110 臺北市 信義區 松德路74號9樓 |
| 廠商電話 | (02) 27585928 |
| 決標金額 | 449,000元 |
| 得標廠商國別 |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
| 是否為中小企業 | 是 |
| 履約起迄日期 | 108/02/25 - 108/05/25 |
| 雇用員工總人數是否超過100人 | 否 |
| 廠商代碼_2 | 12675508 |
| 廠商名稱_2 | 博克科技有限公司 |
| 是否得標_2 | 否 |
| 決標品項數 | 1 |
| 品項名稱 | 108年度「微量核酸測定儀一套」 |
| 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 否 |
| 得標廠商 | 研毅企業有限公司 |
| 預估需求數量 | 1 |
| 得標廠商原始投標金額 | 449,000元 |
| 底價金額 | 570,000元 |
| 原產地國別1 | 德國(Germany)(歐盟) |
| 原產地國別得標金額1 | 449,000元 |
| 未得標廠商 | 博克科技有限公司 |
| 是否合格 | 是 |
| 標價金額 | 490,000元 |
| 未得標原因 | 資格、規格合於招標文件但非最低(高)標 |
| 決標公告序號 | 001 |
| 決標日期 | 108/02/25 |
| 決標公告日期 | 108/03/14 |
| 契約編號 | 108TFDA-A-203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底價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總決標金額 | 449,000元 |
| 總決標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 ,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
| 未列物價調整規定說明 | 財物案 |
| 履約執行機關代碼 | A.21.2 |
| 履約執行機關名稱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 附加說明 | 1.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49條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暨第3條規定辦理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因投標廠商未達3家,爰依該辦法第3條,改採限制性招標。 2.本案計有「研毅企業有限公司」、「博克科技有限公司」2家廠商投標。開標結果「研毅企業有限公司」報價新臺幣449,000元整最低,且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高於百分之七十),檢討底價無偏高情形,爰依「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第四項規定,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當場請廠商提出說明予本署,廠商於期限內提出說明且說明合理者,照價決標予該最低標廠商並依鈞長批示之日期為決標日,另做決標紀錄;說明不合理或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依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主持人當場封存底價並宣佈保留決標。 3.廠商「研毅企業有限公司」依限提出說明,經請購單位(研檢組)審查表示略以,評估其說明尚屬合理,所提供之規格及服務項目符合本案需求,建議決標予該廠商。本案並於108年2月25日經簽奉核准,同意以新臺幣449,000元整低於核定底價新臺幣570,000元整(比率約為78.77%),決標予研毅企業有限公司。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