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700臺南市中西區中山路125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文件費每份新台幣200元付現,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期限前之上班時間內至本院總務室洽購。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00臺南市中西區中山路125號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配合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施行期限至98年4月12日止,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資格證明文件】
(2)具備口腔外科專科醫師證書,若為醫療院所應附開業執照查驗。1.本案依醫管會發布之醫療合作契約範本辦理簽約,請支援醫師事先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報備支援。未依法向所屬衛生主管機關報備核准且未繳交報備核准證明者,無法執行本案醫療業務,未依規定所致損失由廠商負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接續前述「廠商資格摘要」
2.於每月支付予每位醫師報酬時,繳付本院「醫療互助會」會費,每人每月新台幣200元,以作為必要時醫糾事件之處理,已繳納之互助金不得請求退還;當月請領報酬低於互助金需繳納之費用,則無需繳納。3.對於健保剔除之案件,乙方醫師應負責依實際醫療情形據實申復、審議案件亦同。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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