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 |
|---|---|
| 機關代碼 | A.21.100.37 |
| 標的分類 | 財物類 481 - 醫療, 外科及矯形設備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聯絡人 | 洪采琳 |
| 聯絡電話 | (04)8298686#8715 |
| 機關地址 | 513彰化縣埔心鄉舊館村中正路2段80號 |
| 傳真號碼 | (04)8299967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財物採購性質 | 買受,定製 |
| 採購金額級距 | 未達公告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49條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後續擴充 | 否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招標方式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
|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 是否電子報價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取得 |
| 機關自定公告日 | 106/04/18 |
| 是否複數決標 | 是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10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5元 |
| 總計 | 125元 |
|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 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是 |
|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 513彰化縣埔心鄉舊館村中正路2段80號 |
|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 每份工本費200元至本院總務室出納繳納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截止投標 | 106/04/24 17:00 |
| 開標時間 | 106/04/25 14:30 |
| 開標地點 | 513彰化縣埔心鄉舊館村中正路2段80號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
| 押標金額度 | 依投標須知規定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513彰化縣埔心鄉舊館村中正路2段80號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 否 |
| 履約地點 | 彰化縣(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決標日次日起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本款證明。)。政府已不再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公司執照,廠商得以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經濟部98.6.6函及90.11.28函)投標廠商如以< 營利事業登記證>及< 公司執照>作為資格證明文件,而無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者,視為資格不符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
|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內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機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四)醫療器材販賣(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影本(投標品項非屬醫療器材者免附)。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五)押標金憑證。 (六)投標廠商聲明書。 其他文件: (七)規格審查:投標品項之醫療器材許可證(凡依藥事法屬醫療器材者,不論屬本採購案之主要部份或附件,皆須檢附有效期間內之醫療器材許可證),型錄及規格,中文仿單(凡依藥事法屬醫療器材者,不論屬本採購案之主要部份或附件皆需附,屬第一等級醫療器材查驗登記者得免附),GMP或QSD凡依藥事法屬醫療器材者,不論屬本採購案之主要部份或附件,屬第一等級(滅菌或具測量功能者)、第二等級及第三等級之醫療器材,投標廠商應檢附有效期間內之衛生福利部核發之符合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證明函(GMP/QSD認可登錄文件)。連同本院所發規格審查表、型錄等裝訂成冊且一併裝入「標封」內,審查表上所列之規格文件(如有樣品請一併附上)。 (八) 廠商應檢附『醫療器材許可證』檢附正反面影本(許可證有效期間須符合「合約起始日」後或檢附已完成辦理展延申請之衛生福利部證明文件,若2家(含)以上許可證相同,則以具原廠授權本標案承作權之授權書者為合格者;投標品項非屬醫療器材者免附;免查驗者請附主管機關認可之證明文件)。 (九) 凡以同等品投標,投標之同等品單價金額須小於或等於本案招標品項之預算單價,則為同等品,否則視為非同等品,且投標者需檢附同等品比較表,並附上型錄及樣品。 (十) 投標品項屬健保給付者需從健保局網站查詢投標品項當月最新之健保核價、規格、廠牌…等相關資料。 (十一)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收取自費特材費用規範,投標品項屬自費特材品項,須檢附健保局自費特材申請函文及本院自費特材說明書,若該品項健保局明訂不納入特材項目,得免檢附該資料,但須另檢附健保局之審議結果或證明為之。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 |
| 檢舉受理單位 |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
| 品項編號 | 10 |
| 品項名稱 | 磁振造影植入式心臟整流去顫器-單腔 |
| 預估數量 | 800 |
| 單位 | EA |
| 預算金額_2 | 960,000元 |
| 品項編號_2 | 2 |
| 品項名稱_2 | 植入式心臟整流去顫器2 |
| 品項編號_3 | 3 |
| 品項名稱_3 | 核磁共振電極導線 |
| 預算金額_3 | 520,000元 |
| 品項編號_4 | 4 |
| 預估數量_2 | 10 |
| 預算金額_4 | 620,000元 |
| 品項編號_5 | 5 |
| 預估數量_3 | 2 |
| 預算金額_5 | 600,000元 |
| 品項編號_6 | 6 |
| 品項名稱_4 | 磁振造影植入式心臟整流去顫器-雙腔 |
| 預算金額_6 | 800,000元 |
| 品項編號_7 | 7 |
| 品項名稱_5 | 經皮血管縫合器系統 |
| 預估數量_4 | 30 |
| 預算金額_7 | 300,000元 |
| 品項編號_8 | 8 |
| 品項名稱_6 | 冠狀動脈塗藥支架系統1 |
| 預估數量_5 | 16 |
| 預算金額_8 | 896,000元 |
| 品項編號_9 | 9 |
| 品項名稱_7 | 冠狀動脈塗藥支架系統2 |
| 品項名稱_8 | 壓力槍 |
| 預算金額_9 | 544,000元 |
| 品項編號_10 | 11 |
| 品項名稱_9 | 血栓清除導管 |
| 預估數量_6 | 60 |
| 預算金額_10 | 654,000元 |
| 品項編號_11 | 12 |
| 品項名稱_10 | 心臟經皮冠狀動脈氣球擴張導管 |
| 預估數量_7 | 24 |
| 截標時間 | 106/04/24 17:00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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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 歷年「財物類」類別採購紀錄,預測以下活躍廠商最可能參與本案競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