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420臺中市豐原區安康路100號總務室
開標地點
420臺中市豐原區安康路100號行政教學中心2樓第九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20臺中市豐原區安康路100號1樓收發室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隔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或台中醫院辦理之114年度「救護車勤務委外服務聯合採購案」合約起始日前一日止(最長四個月)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一) 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民間救護車機構開業執照。
(二) 外縣市民間救護車機構申請臺中市執業之許可證明。
(三) 設有衛生局認可之加護救護車1台(含以上之證明)。
其他:附加說明
(一)招標文件領取方式:1.電子領標:(1)工本費每份新臺幣100元整。(2)請領標廠商逕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http://web.pcc.gov.tw/〉網站下載招標文件。2.人工領取:(1)每份工本費200元整。(2)請於上班時間親自至本院總務室領取。3.郵遞發售:(1)每份工本費200元整。(2)請附大型之限時掛號回郵信封,並註明欲購買招標文件之招標案號或招標案名,內附現金袋(標單文件發售金額)以掛號方式或匯票郵寄至發售地點,本院於收售相關文件後,寄發招標文件(若因回郵信封未貼妥掛號回郵或未寄附現金袋或匯票等情事,則恕無法寄招標文件)廠商應自行估計寄達時間。(二)領標廠商應詳細核對招標文件是否齊全,若有任何欠缺,應於領標當場請求機關補齊,電子領標廠商取得本採購標案之電子檔後,應即就檔案內容進行 檢查,並立即將電子檔製作備份妥善保管。電子檔案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或有損壞等情事,領標廠商應於投標截止期限前要求招標機關更換之。
(三)機關得於開標當天辦理決標,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四)本採購相關聯絡人:總務室-吳小姐,電話(04)25271180轉8994。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