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 |
|---|---|
| 機關代碼 | A.21.100.32 |
| 標的分類 | 財物類 483 - 光學儀器, 攝影設備及其零件與附件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聯絡人 | 林國龍 |
| 聯絡電話 | (02)22765566#2893 |
| 機關地址 | 242新北市新莊區思源路127號 |
| 傳真號碼 | (02)22768560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財物採購性質 | 買受,定製 |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否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預計金額 | 2,806,000元 |
|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 後續擴充 | 否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機關自定公告日 | 106/10/13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0元 |
| 總計 | 20元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截止投標 | 106/10/24 17:00 |
| 開標時間 | 106/10/25 10:00 |
| 開標地點 | 本院急診大樓8樓會議室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
| 押標金額度 | 100,000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242新北市新莊區思源路127號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急診大樓8樓總務室投標箱或1樓收發室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廠商應於106年12月15日前安裝測試完成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1.押標金憑證新臺幣100,000元 2.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業項目須與本案標的相關※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準此,投標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而無其他作為證明文件者,視為資格不符。 3.廠商納稅之證明。 4.廠商信用之證明。 5.投標廠商聲明書。 6.授權書。本文件得當場繳交查驗(請負責人或被授權人攜帶授權書及本人證件正本供查驗,未攜帶證件視同該投標廠商代表未到場,不得參加後續比(議)價程序及說明)。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
| 附加說明 | (1)本案為電子領標,不提供現場領標。 (2)本案不接受電子投標方式投標。 (3)本投標須知及其他招標文件均為本案主契約之一部分,其效力與主契約相同,請投標廠商確實詳閱各項規定。 (4)投標廠商出席開標會場應攜帶證件物品如下: a.公司及負責人之印鑑 b.負責人出席:請攜帶負責人本人身分證件,以供查驗。 c.非負責人出席:填具並經負責人簽名或蓋章授權之授權書、被授權人本人身分證件。 d.上述人員如未攜帶相關身分證明文件供機關審查,視同投標廠商負責人或其授權人未到場,並不得參與該階段廠商代表說明權利或比(議)價權利。 (5)投(得)標廠商檢附之任何投標及證明文件,得以影本為之,機關得於決標後要求查驗正本文件,如有不實造假,依採購法辦理及負擔相關法律責任。 (6)請詳閱投標須知第七十八條規定辦理,建議投標廠商參照使用本案招標公告文件提供之外標封投標。(如本院提供之外標封開標時間或標案名稱文字數字有誤繕之情形,機關不重新更正外標封檔案文件,以招標公告內容為主,得請機關釋疑後,廠商得自行更改誤繕處或選擇使用與否)。 (7)投標廠商資格審查文件,請依投標須知第六十四條及招標文件「廠商資格審查表」所列之相關文件檢附供機關審查,除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得補交之非必要契約文件及授權書得於開標現場遞交供查驗外,其餘文件資料不得於投標截止期限後補交,未檢附之審查文件視為資格不符,請投標廠商於投標前自行查驗相關文件無誤後投標。 (8)投標廠商規格審查文件,請檢附本案招標文件「A08廠商規格審查表」及「A09監視系統規格及施工規範書」中所需之證明文件或型錄供機關審查,相關型錄資料為英文者,需檢附中文譯本;如未檢附齊全之證明文件、中文譯本或檢附資料模糊不清、無法辨識等均視為規格不符,請投標廠商於投標前自行查驗相關文件無誤後投標,開標後均不得因任何原因補正文件。 (9)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重申規定「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本案投標標價係依招標文件中之「投標標單」為主,如有誤繕、錯字經投標收件截止時間後及開標後均不得更改,如非以中文大寫填入,為無效標單並不為決標對象。 (10)「投標標單」標價與「投標標價清單」總和標價不符時,以「投標標單」標價為主,得標後依比例調整「投標標價清單」各品項標價,無法整除之餘數得納入廠商利潤或其他雜項費用項目。 (11)有關本案比減價格次數,依政府採購法第53條規定辦理,如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一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者,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3條規定辦理,由機關開標主持人於議價前宣布議價次數規定,倘若未宣布則以三次為原則。 (12)本採購案聯絡人為本院總務室 廖小姐 連絡電話:02-2276-5566轉分機2891 (13)本採採購規格聯絡人為本院總務室 林先生 連絡電話:02-2276-5566轉分機2893 (14)本案開放現場會勘,分別訂於106年10月17日下午4點及106年10月20日下午4點兩場次;請投標廠商於前述時間到本院總務室工務組洽詢林先生,統一說明並現場會勘;其餘時間機關得視情況拒絕會勘。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 |
| 申訴受理單位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
| 檢舉受理單位 |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
| 截標時間 | 106/10/24 17:00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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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 歷年「財物類」類別採購紀錄,預測以下活躍廠商最可能參與本案競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