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
|---|---|
| 機關代碼 | A.21.1 |
| 標的分類 | 財物類 452 - 計算機及其零件與配件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聯絡人 | 段書禾(規格)/高晨瀚(資格) |
| 聯絡電話 | (02)23959825#3656/3785 |
| 機關地址 | 100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六號 |
| 傳真號碼 | (02)23959830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財物採購性質 | 買受,定製 |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是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是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是 |
|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 否 |
|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 後續擴充 | 否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機關自定公告日 | 105/09/20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0元 |
| 總計 | 20元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是 |
|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 100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六號 |
|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 免費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截止投標 | 105/10/20 17:00 |
| 開標時間 | 105/10/21 11:00 |
| 開標地點 | 100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六號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
| 押標金額度 | 950000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或英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100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六號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決標日至105年12月16日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附加說明 | 一、有關本案說明,請參照本案規格書。 二、本案規格附有答標書,為資格審查必要文件;請投標廠商依本案投標須知所述提供相關文件,併將本案答標書及前述文件放入標封內,以供審查。 三、本案規格略述: (一).個人電腦之主機:525台。 (二).個人電腦之螢幕:525台。 (三).投標廠商投標時應提供交貨之廠牌型號,如無提供交貨之廠牌型號者,視同規格不符。 (四).投標廠商投標時須提供規格佐證資料(如答標書所示),其文件無法證明其規格者,視同規格不符。 (五).依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共同供應契約標案案號:LP5-105009,組別:個人電腦之主機,項次:第10項次之規格。 (六).依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共同供應契約標案案號:LP5-105009,組別:個人電腦之顯示器,項次:第12項次之規格。 (七).需提供與本案個人電腦主機及顯示器連結之連接線。 (八).得標廠商應對本次採購案負全部成敗責任,並負責專案之進度掌控,若有問題應積極主動協調機關解決,不可推諉,造成進度落後。 (九).安裝及建置之進行會造成困難疑慮時,得標廠商應於安裝或招標時主動要求澄清,不可因循茍且致產生瑕疵而影響驗收進度及交貨品質。 (十).除機器原廠內附零件外,不得提供無品牌、無外包裝之散裝零件,所有軟硬體均需依機關規定安裝完成,所需零件、耗材均由廠商自行提供。 (十一).廠商施工進行前須先與接收窗口預定時間。 (十二).保固期間機關得視需求或其它緊急事宜,以書面或傳真或電子郵件,通知廠商到場了解狀況或處理,廠商須自機關以書面或傳真或電子郵件通知之時間為始,1日內處理完成,違者每逾1天(不足1天,以1天計),以新台幣3,000元計罰,每次計罰採獨立計罰。 (十三).廠商應提供免費送貨、安裝等服務。 (十四).廠商需檢附本案設備保固保證書,保固至109年12月31日。 (十五).貨品須為2016年1月1日(含)以後製造之新品,交貨時須檢附原廠出廠證明,若為進口貨,則須另檢1 附海關進口報單或海關進口證明。 (十六).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所核發「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或「商品型式認可證明書」(後者應併附該批次產品之「輸入商品合格證書」或「國內產製商品合格證書」)影本,以上文件須載明型號。 (十七).本案分兩次驗收,第一次標的物配送前應先通知機關進行現場驗收, 第二次標的物配送安裝完畢後須請使用者確認簽收,並收集全部簽收單(正本)後發函本署報驗。 (十八).得標廠商應對其作業方法負完全責任,並隨時注意現場安全及水、火災之防範;如因得標廠商疏忽或過失而發生任何意外事故,均由得標廠商負一切責任。 (十九).得標廠商應隨時清除本專案所產生之一切廢料、包裝、垃圾,以確保施作現場安全及整潔,其所需費用概由得標廠商負責。 (二十).違約金累計總額,以契約金額總額之20%為上限;違約金累計超過前開上限者,本機關除主張前開違約金外並得書面通知得標商終止或解除契約,並依違約情節,依政府採購法刋登政府採購公報。 (二十一).延遲之責任,係因天災事變等不可抗拒或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故,廠商應提出證明,經機關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時限者,則不予計罰。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是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
| 申訴受理單位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
| 檢舉受理單位 |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
| 截標時間 | 105/10/20 17:00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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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歷年「財物類」類別採購紀錄,預測以下活躍廠商最可能參與本案競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