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電話
(02)23959825#3038/3775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本案保留後續擴充之期間為契約期間(決標日起~106.12.31)及契約期滿後1年。
二、本案保留後續擴充之數量:總計100萬支(約400萬元),按承作比例洽得標廠商辦理擴充。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6號6樓秘書室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6號地下1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6號6樓秘書室
履約期限
106年1月1日(或決標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納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案總計採購數量500萬支:
(一)本案報價時,應含一切稅賦及運費等相關費用,如因運送過程中造成注射用水損害,廠商應於接獲機關通知7日內補齊相同批號或合於本次規定之另一新批號注射用水。
(二)本案得標廠商所提供之注射用水,若貨源為國外藥廠尚未取得我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藥品許可證,本署將協助提出專案進口申請;如未獲同意,則終止本項採購契約。
二、決標原則
(一)以複數決標方式辦理(得標廠商上限2家),各廠商決標量總計為500萬支。
(二)廠商需同時提供價格及最大供貨量(總量之70%為上限)進行比價程序,報價低於底價者即列為待得標廠商並以其報價為決標價格。
(三)為分散供貨不足風險,避免缺貨,影響愛滋防治,如待得標廠商僅有一家:
1.廠商選擇以總交貨量7:3比例供貨350萬支+150萬支(該2批需為不同貨源,需於投標標價清單上註明貨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時,由該廠商承作全部數量。
2.廠商無法提供不同貨源產品時,需繼續辦理議減價至待得標廠商超過2家為止。
(四)待得標廠商達二家(含以上):
1.供貨順序以價格最低者取得優先供應權,若價格相同則以供貨量多者優先供貨,若供貨量相同則以抽籤方式辦理。
2.第一序位(報價最低)者供應量以機關採購總量之70%為上限,第二序位(報價次低)者可供應所有賸餘量。
3.如分2次以上議減價方取得2家以上待得標廠商,以先取得待得標廠商資格者獲得優先供應權,後取得待得標廠商資格者獲得賸餘數量供應權(此情況非以價格高低取得優先供應權)。
三、驗收及配送:
(一)廠商依疾病管制署需求量分2-4批次交貨,並配送至本署指定地點及各地方政府衛生局。
(二)廠商應於每次出貨當日將貨品相關資訊,依指定格式匯入本署Web Service伺服器 (格式欄位至少包括品項、數量、配送單位、批號、效期及備註),並應於106年4月30日前完成開發與資料拋接事宜。
(三)交貨期限:本案採分批交貨,廠商應於接獲通知交付數量之日起30日曆天完成備貨,並書面通知本署辦理驗收,驗收合格次日起算10日曆天送達指定地點完成交貨。
(四)履約地點:本署指定地點及各縣市衛生局。
(五)運送費用由廠商負擔。
四、投標廠商應檢附資料
(一)產品報價規格單(得以單獨之規格說明文件+投標標價清單代替)。
(二)投標標的之藥品優良製造證明或核備文件(PIC/S GMP or GMP)。
(三)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四)納稅證明。
(五)原廠授權經銷證明。
(六)廠商信用之證明。
(七)製造業或(及)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
(八)如供應標的在國內領有主管機關許可證號,需另檢附醫療器材許可證。
五、得標廠商需於決標後30日內以函文提供原廠供貨意向書,以確保順利履約。
六、本案允許非條約或協定國之外國廠商投標,惟不採用大陸產品。
七、招標規格疑問請洽本署慢性組蔡小姐(02-23959825#3038);如屬招標文件誤繕、漏字請洽秘書室楊先生(02-23959825#3775)。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