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3樓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4樓本分署秘書室401開標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遊覽車公司易調度車輛先供其他用途使用,經評估履約風險高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3樓
履約期限
自決標次日起至116年12月31日或預算金額用罄止,另機關應於5個工作日前通知派車行程,廠商應依機關(需求單位)通知各批指定行程完成來回接駁。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依法登記之公司組織,登記主管機關發給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2.廠商納稅證明:廠商就下列證明文件擇一檢附。
(1)營業稅繳稅證明。
(2)所得稅證明。
(3)以上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3.如屬汽車運輸業之遊覽車客運業者:檢附有效之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影本、遊覽車客運同業公會核發之有效會員證書影本、公路監理機關最近1年安全考核和證明文件影本、交通部公路局公告最近2次評鑑乙等以上證明文件影本。
餘詳如投標須知。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 證明等【查覆單以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另可由政府電子採購網線上申請下載票據信用資料,則免查覆單位圖章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與本機關之採購。(非應備文件)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於招標公告至截止投標日期間,應查詢本採購案是否有更正公告及更正事項,並以更正後之文件參與投標。
二、投標文件使用文字為正體中文,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三、依本分署(需求單位)通知各批指定行程完成來回接駁,啟程出發地點包括如下:
1.臺北捷運丹鳳站:242048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624-1號。
2.機場捷運泰山貴和站:243092新北市泰山區新北大道六段460號。
3.明志科技大學校門口警衛室後方停車場:243303新北市泰山區工專路84號。
4.本分署泰山職業訓練場:243089新北市泰山區貴子里致遠新村55之1號。
四、投標廠商以電子領標,書面投標者,應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五、本案招標文件係以開放文件格式(ODF)處理,領標廠商得自數位發展部(https://moda.gov.tw/digital-affairs/digital-service/app-services/248) 自 行下載安裝。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地址:242030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3樓、電話:02-89956399、傳真:02-89956398)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福美路295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部會署-勞動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11樓、電話:02-85902921 、傳真:02-85902895 )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