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WM-114-034 已決標公告

鳴日號座椅用羊毛絨布共12項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寶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1,377,237
原始預算
$ 1,419,842
底價金額
$ 1,377,237
決標折數
10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花蓮機廠
機關代碼 A.15.24.9
標的分類 財物類 27 - 除服裝以外之紡織品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李清煌
聯絡電話 (03)8322403
機關代碼 A.15.24.9
單位名稱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花蓮機廠
機關地址 970花蓮縣花蓮市國聯一路100之5號
聯絡人 李清煌
聯絡電話 (03)8322403
傳真號碼 (03)8331139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2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14/11/04
原公告日 114/10/30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4/11/13 09:00
開標時間 114/11/13 13:30
開標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國聯一路100之5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國聯一路100之5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履約地點 花蓮縣(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決標次日起120個日曆天。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廠採購契約內容係參考政府採購法之採購契約要項暨本公司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另訂之。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財物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購案提供電子招標文件於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內含招標投標及簽約三用表格、財物採購投標須知暨財物採購契約條款、投標廠商報價單、投標廠商聲明書、出席代表授權書、貼標封用封面、受委託廠商及其從業人員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事件登錄表、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契約廠商廉政相關規定告知書、廠商投標文件自我檢核表、採購明細表)。 2.本案採購標的名稱、規格、數量如下:名稱:鳴日號座椅用羊毛絨布共12項,規格:羊毛絨布「廠牌:寶捷」,數量:12項。 3.投標廠商標價超過預算金額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 ) 4.停止標購標的物時,由主持人當場宣布。 5.本案以在底價以內之最低價(總價)者為決標廠商(含5%營業稅)。 6.本案履約期限自決標次日起120個日曆天,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限屆滿,無故不履行合約者,本廠得取消其得標資格,並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提報列為拒絕往來廠商。 7.交貨至第一倉庫時可分裝之材料配件,分裝重量請勿逾20公斤,且尺寸長+寬+高請勿逾150公分、單邊請勿逾100公分。 8.標價未填列,或經塗改未蓋章,或蓋印章而無法辨識者,均視同未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判為不合格標。 9.投標廠商所投遞之投標文件若與本廠公告招標文件不符或未填寫:包含「材料名稱、材料規格、廠牌、數量」,將不決標予該廠商(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 10.因本案履約地點係原住民地區,第1次開標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12月6日工程企字第09400451080號函: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即1次公告2階段開標」,以提升採購效率並避免影響本廠修車工進;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記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前述程序於第1次開標程序當場辦理,不另行通知。 11.投標廠商可親自到廠看樣(請洽第三工場張小姐LINE: @429stjuz),開放看樣時間為上午09:00~11:30及下午14:00~16:50。 12.因本案係以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辦理招標,第一次開標僅有一家廠商投標,將依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當場改為議價辦理。 13.若需特殊檢驗,檢驗費用由廠商自理。 14.投標廠商若委由代表人出席開標現場,應完整填寫及攜帶授權書,負責人或代表人應出示身分證件,始得參與減價、比減價;開標未出席者,其減價、比減價以棄權論。 15.本標案自驗收完成日起保固1年。 16.驗收不合格品,廠商應自行運離本廠,運費由廠商自理。 17.得標廠商無法於期限內更換且無正當理由提出異議者,本廠得取消其得標資格,將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一O一條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18.其他未盡事宜,依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財物採購投標須知(中華民國114年07月修訂版)及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財物採購契約條款(中華民國114年07月修訂版)辦理。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花蓮機廠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A.15.24.9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李清煌
聯絡電話
(03)8322403
機關代碼
A.15.24.9
單位名稱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花蓮機廠
機關地址
970花蓮縣花蓮市國聯一路100之5號
聯絡人
李清煌
聯絡電話
(03)8322403
傳真號碼
(03)8331139
電子郵件信箱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2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14/11/04
原公告日
114/10/30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4/11/13 09:00
開標時間
114/11/13 13:30
開標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國聯一路100之5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國聯一路100之5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履約地點
花蓮縣(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決標次日起120個日曆天。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廠採購契約內容係參考政府採購法之採購契約要項暨本公司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另訂之。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財物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購案提供電子招標文件於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內含招標投標及簽約三用表格、財物採購投標須知暨財物採購契約條款、投標廠商報價單、投標廠商聲明書、出席代表授權書、貼標封用封面、受委託廠商及其從業人員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事件登錄表、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契約廠商廉政相關規定告知書、廠商投標文件自我檢核表、採購明細表)。 2.本案採購標的名稱、規格、數量如下:名稱:鳴日號座椅用羊毛絨布共12項,規格:羊毛絨布「廠牌:寶捷」,數量:12項。 3.投標廠商標價超過預算金額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 ) 4.停止標購標的物時,由主持人當場宣布。 5.本案以在底價以內之最低價(總價)者為決標廠商(含5%營業稅)。 6.本案履約期限自決標次日起120個日曆天,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限屆滿,無故不履行合約者,本廠得取消其得標資格,並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提報列為拒絕往來廠商。 7.交貨至第一倉庫時可分裝之材料配件,分裝重量請勿逾20公斤,且尺寸長+寬+高請勿逾150公分、單邊請勿逾100公分。 8.標價未填列,或經塗改未蓋章,或蓋印章而無法辨識者,均視同未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判為不合格標。 9.投標廠商所投遞之投標文件若與本廠公告招標文件不符或未填寫:包含「材料名稱、材料規格、廠牌、數量」,將不決標予該廠商(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 10.因本案履約地點係原住民地區,第1次開標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12月6日工程企字第09400451080號函: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即1次公告2階段開標」,以提升採購效率並避免影響本廠修車工進;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記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前述程序於第1次開標程序當場辦理,不另行通知。 11.投標廠商可親自到廠看樣(請洽第三工場張小姐LINE: @429stjuz),開放看樣時間為上午09:00~11:30及下午14:00~16:50。 12.因本案係以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辦理招標,第一次開標僅有一家廠商投標,將依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當場改為議價辦理。 13.若需特殊檢驗,檢驗費用由廠商自理。 14.投標廠商若委由代表人出席開標現場,應完整填寫及攜帶授權書,負責人或代表人應出示身分證件,始得參與減價、比減價;開標未出席者,其減價、比減價以棄權論。 15.本標案自驗收完成日起保固1年。 16.驗收不合格品,廠商應自行運離本廠,運費由廠商自理。 17.得標廠商無法於期限內更換且無正當理由提出異議者,本廠得取消其得標資格,將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一O一條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18.其他未盡事宜,依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財物採購投標須知(中華民國114年07月修訂版)及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財物採購契約條款(中華民國114年07月修訂版)辦理。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花蓮機廠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機關採購慣性 免費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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