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本採購案全程計畫計2年(自113年起至114年止),總採購金額預估新臺幣400萬元整。113年預算金額為新臺幣200萬元整。
2.本(113)年度為第1年,若得標廠商交付之成果報告經審查驗收通過,且執行成果良好、無違約情事,原廠商可優先於次一年度提送服務建議書,經審查通過後辦理後續擴充議價。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53號
履約期限
自決標次日起至民國113年12月31日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詳如附加說明。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計畫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須曾從事或受託執行與本案相關研究工作,且提出前述具體成果證明(如評估報告書、完工證明或論文著作封面之影本,附於服務建議書附錄一)。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一、廠商資格摘要:
1.非營利性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研究及學術機構,應持有以下證件之一者:
(1)法人登記證書或核准設定登記證明。
(2)公函證明。
2.營利事業機構、行號、或公司等,應持有以下證件:
(1)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最近一期繳稅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3. 能力證明文件:
計畫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須曾從事或受託執行與本案相關研究工作,且提出前述具體成果證明(如評估報告書、完工證明或論文著作封面之影本,附於服務建議書附錄一)。
二、議(比)價時廠商應派代表,以備議(比)減價格,廠商未到場者,依採購法第60條規定,視同放棄議(比)減價格權利。
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業於107年6月13日經總統公布,修正適用對象、行為規範與裁罰標準等,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時主動揭露(身分關係揭露表及投標廠商聲明書),避免受罰。
四、廠商對招標內容如有疑義,請洽承辦單位洪先生聯絡,聯絡電話:02-29462793#4051。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