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行政管理處
機關地址
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1樓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不含水管、電氣工程,或係已與水管、電氣工程分開招標之建築工程(建築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一)本工程施工地點位於新北市新莊區,施工範圍示意圖如附件一標示範圍,施工面積約220坪至240坪,並依機關通知之實際施工地點及施工範圍進行設計及施工。
(二)整體空間設計意象以簡約、明亮為主要調性,空間、設備或設施之使用,須符合耐用、便利、高妥善度、易於清潔保養維護、故障維修不涉及特殊技術或專屬權利限制等原則。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1樓1102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1樓
廠商資格摘要
本採購案之投標廠商資格(第1資格或第2資格擇一),詳如「第1 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第2 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1 第1 資格:
(1)建築師事務所(應檢附中華民國核發之開業證書)或室內裝修 業(應檢附室內裝修業登記證)。
(2)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 年無退票紀 錄)。
(3)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屬已依規定 繳納營業稅者)。
2 第2 資格:
(1)丙等綜合營造業以上(應檢附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
(2)屬營造業廠商之承攬造價限額及承攬總額應符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及營造業法第23 條及第44 條規定者。
(3)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 年無退票紀錄)。
(4)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屬已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5)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實績證明。
(6)領標電子憑據。如未檢附得於通知期限內說明,未提出說明或經說明仍無法認定有領標者,視為無效標。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勞動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館前路77號9樓、電話:02-85902921 、傳真:02-8590289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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