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處3樓閱覽室(台中市西區民生路160號)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 基本資格:土木包工業、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及其他依法令規定得承攬本工程案之登記合格廠商。 (二) 應附具之文件: 1.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2.當年度公(工)會會員證(有效期間)。 3.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4.押標金繳納憑據正本。 5.該行業登記證影印本(營造業應附營造業登記證書及加入營造業同業公會會員證;室內裝修業應附內政部核發之室內裝修業登記許可函、登記證及加入室內裝修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6.納稅證明。 7.信用證明。 8.總價標單、總表、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得免附)。 9.切結書正本。 10.身分關係揭露表(無則免附)。 11.三用文件。 12.領標電子憑證明細(非電子領標者免附)。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其他須知:以下補充規定優於其他契約或招標文件之規定。
(一)本採購案所需經費屬115年度預算,因尚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倘未獲通過或經部分刪減,或因甲方其他公務預算需求因素,甲方得調整標的物項目及數量,乙方不得請求所生之損失及所失之利益。
(二)本案工期為60日曆天,應於機關通知日起5日內(或機關指定日)開工。
(三)投標廠商應按圖說內容詳細估價,除標單列按總價承包部分項目外,以標單總表及詳細價目表所列數量為準,實際施作數量應於施工前與機關及監造單位確認,並按實做數量結算。完成標單項目所需之工料及損耗,並不以單價分析表所列為限,未列者,投標廠商應自行估算在該項目單價內,並詳讀投標須知及本標案標的之規格及各項文件規範,以研判對於投標標的之價格影響,並將可能負擔之一切風險費用及「非機關上班日施工費」包含於報價內,得標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增加費用。
(四)本案標單所列項目,除應按圖說及施工規範施作外,再補充說明如下:
1.本工程係按現場實際尺寸施作,故計價單位為長度及面積之項目,除「增加施作範圍」外,係採「契約價金總額結算」,投標廠商應自行估算本案所需之工料及損耗於該項目單價內,其餘以個數計價之項目,則以實作數量結算。如有爭議,則以實作數量結算。
2.項次「壹.二.3天花板拆除清運,一般廢棄物清運處理費(含合法運棄證明)」項所稱之證明,係指合法棄置場所之證明。
3.施工中所有保護安全必須之設施,如防護(撞)設施等,均包含於相關假設工程項目內,廠商應自行估算於總價內。
4.本工程消防、照明及監視設備,安裝(復原)於每一空間配置之數量及位置,拆裝復原者依照原數量及位置,新裝者於施工前應洽機關確定。
5.有關1F、7F及8F天花板及燈具之樣式及顏色,於施工前應先洽機關確定。
6.本工程之設備如有涉及指定特定產品規格者,均得於施工前提出同等品供審查。
7.本工程契約單價,原則依廠商投標單價,惟如機關認為顯不合理者,得協商調整之。廠商未檢附單價分析表者,以機關發包預算之單價分析表調整之。
(五)得標廠商須配合機關需要分區施工(1樓辦公區假日施工;1樓公共區及7、8樓平日施工),如須於非機關上班日施工時,應事先提出申請。
(六)本工程不舉行說明會,投標廠商應詳閱招標文件及工程圖說,並得於開標前之機關上班時間(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7:00)親自現勘場地(請事前聯絡或直接到本處勘查),並就現場動線、時程掌握、標的物估價皆應詳細勘查估算並預做規劃,且對於本案情形應完全了解,並配合本處業務運作做相關調整,得標後不得藉故推諉無法施作及要求加價等情事。現勘聯絡電話:總務科林專員(04)23017355#72;林小姐(04)23017355#73;陳專門委員(04)23017355#71,現勘地點:本處(臺中市西區民生路160號)。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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