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的分類
未分類
決標方式
未記載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如需配合耐震補強後續擴充所需經費,於結餘款範圍內依據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簽約日起60日內完成設計,餘詳契約規定。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基本資格: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事務所、土木工 程技師事務所、結構工程技師事務所,或具有土木工程技師、結構工程技師符合公共工程委員會登記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二) 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1)建築師事務所:開業證書、納稅證明文件、有效公會會員證。
(2)技師事務所:技師執業執照(科別:土木工程或結構工程)、納稅證明文件、有效公會會員證。
(3)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工程技術顧問登記證、執業於投標廠商之技師執業執照(科別:土木工程或結構工程)、納稅證明文件、有效公會會員證。
(三)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納稅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依據社團法人臺中市土木技師公會民國106年製作之「審計部臺灣省彰化縣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工作成果報告書」之建議耐震結構補強方案,本室招標文件上傳該詳評概述供參(電子檔不含報告書附件),如有參閱需求者,請於上班時間洽詢承辦人。
二、投標廠商應考量本案建物耐震能力需求,參考上開詳細成果報告書,考量補強施工方式之難易度、辦公大樓外觀之美觀、施工期間辦公之需求,妥為規劃補強方式,以符合耐震、美觀及室內空間使用需求。
三、本案工程建造費用約1,355萬元,設計監造費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附表一、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上限參考表第一類費率之90%之固定費率決標計算,約96萬7,455元。
四、符合資格之投標廠商簡報及評審會議預計108年3月8日(五)10:00召開,廠商簡報之順序依投標送達時間先後順序決定,每家廠商簡報時間15分鐘。評審會議有關事項如有變動另行通知。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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