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91004 已決標公告

考試院傳賢樓地下停車場地坪修繕工程案

考試院 決標日:109/05/29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承樸工程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2,980,000
原始預算
$ 3,575,095
底價金額
$ 3,288,000
決標折數
90.63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考試院
機關代碼 6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75 - 其他鋪地板, 牆面及壁紙工程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王小姐
聯絡電話 (02)82366184
機關代碼 6
單位名稱 秘書處
機關地址 116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號
聯絡人 王小姐
聯絡電話 (02)82366184
傳真號碼 (02)82366200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9/05/22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9/05/28 17:00
開標時間 109/05/29 10:00
開標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號考試院傳賢樓5樓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175000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號1樓收發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預計109年8月31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本工程採購,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資格:政府登記有案之1.甲等、乙等、丙等綜合營造業廠商,土木包工業,未受停業處分者。2.事業主管機關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資料」或「商業登記證明資料」,或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註: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公司執照自90年11月12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二)納稅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四)廠商履約能力證明:曾有本工程案相關施作經驗之證明文件等。驗證文件,以下4種擇1:1.依法令規定核給之結算驗收證明書、2.原始定作人、總承攬廠商或機關(構)出具之完成證明、3.契約連同驗收紀錄、4.其他經本機關認可之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如所有廠商報價均高於本院底價,則報價最低之廠商得優先減價1次,如減價後仍高於本院底價,則由所有合格廠商公開比減價(未到場者視同放棄優先減價及比減價權利),並以3次為限,3次之中有任何1家廠商所報價格進入本院所定底價,且為報價最低者,則由主持人宣布決標(註:未到場係指主持人宣布比減價格時未到場者)。 (二)本招標案僅提供電子領標;欲領標廠商請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領取。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 (三)本案投標人於投標前,應親赴現場勘查,詳細評估工作項目及施工相關事宜。 (四)承包商應於得標後,立即備妥材料及工程準備,以免訂約後因物價波動等因素而受損失。 (五)本工程完工後,應即清除雜物恢復原狀。 (六)依照國家賠償法規定,本工程施工期間如係因承包廠商設置欠缺或施工不良損害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致使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時,本院對承包商有求償權,並按賠償數額由工程費用內扣除;廠商如有異議,得依政府採購法第六章規定辦理。 (七)本工程於施工前須妥慎確實做好安全措施,並於工程施工範圍樹立危險警告標誌及安全圍籬與附近活動區域隔離,如因安全防護不週而發生意外情事時,概由承包廠商負責賠償及刑責。對於工地附近人身及地上地下公私設施及財產之保護與安全亦由承包廠商預為防範,如因疏忽以致發生任何意外損失均由承包廠商負責。 (八)凡本院所發出有關本工程之函件,無論何種方式遞送,承包商均應確實遵照辦理,如對函件內容有異議時,得依政府採購法第六章規定辦理,否則視為已同意論。 (九)承包商應規範工程施工人員勿在施工場域及本院非吸煙區抽煙。 (十)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本工程採購不適用物價指數調整條款(含行政院訂頒物價指數調整措施)。廠商應於投標時檢附投標廠商及負責人簽章之「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考試院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9/05/28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單位名稱
考試院
機關代碼 6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王小姐
聯絡電話
(02)82366184
機關代碼
6
單位名稱
秘書處
機關地址
116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號
聯絡人
王小姐
聯絡電話
(02)82366184
傳真號碼
(02)82366200
電子郵件信箱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9/05/22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9/05/28 17:00
開標時間
109/05/29 10:00
開標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號考試院傳賢樓5樓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175000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號1樓收發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預計109年8月31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本工程採購,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資格:政府登記有案之1.甲等、乙等、丙等綜合營造業廠商,土木包工業,未受停業處分者。2.事業主管機關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資料」或「商業登記證明資料」,或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註: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公司執照自90年11月12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二)納稅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四)廠商履約能力證明:曾有本工程案相關施作經驗之證明文件等。驗證文件,以下4種擇1:1.依法令規定核給之結算驗收證明書、2.原始定作人、總承攬廠商或機關(構)出具之完成證明、3.契約連同驗收紀錄、4.其他經本機關認可之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如所有廠商報價均高於本院底價,則報價最低之廠商得優先減價1次,如減價後仍高於本院底價,則由所有合格廠商公開比減價(未到場者視同放棄優先減價及比減價權利),並以3次為限,3次之中有任何1家廠商所報價格進入本院所定底價,且為報價最低者,則由主持人宣布決標(註:未到場係指主持人宣布比減價格時未到場者)。 (二)本招標案僅提供電子領標;欲領標廠商請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領取。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 (三)本案投標人於投標前,應親赴現場勘查,詳細評估工作項目及施工相關事宜。 (四)承包商應於得標後,立即備妥材料及工程準備,以免訂約後因物價波動等因素而受損失。 (五)本工程完工後,應即清除雜物恢復原狀。 (六)依照國家賠償法規定,本工程施工期間如係因承包廠商設置欠缺或施工不良損害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致使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時,本院對承包商有求償權,並按賠償數額由工程費用內扣除;廠商如有異議,得依政府採購法第六章規定辦理。 (七)本工程於施工前須妥慎確實做好安全措施,並於工程施工範圍樹立危險警告標誌及安全圍籬與附近活動區域隔離,如因安全防護不週而發生意外情事時,概由承包廠商負責賠償及刑責。對於工地附近人身及地上地下公私設施及財產之保護與安全亦由承包廠商預為防範,如因疏忽以致發生任何意外損失均由承包廠商負責。 (八)凡本院所發出有關本工程之函件,無論何種方式遞送,承包商均應確實遵照辦理,如對函件內容有異議時,得依政府採購法第六章規定辦理,否則視為已同意論。 (九)承包商應規範工程施工人員勿在施工場域及本院非吸煙區抽煙。 (十)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本工程採購不適用物價指數調整條款(含行政院訂頒物價指數調整措施)。廠商應於投標時檢附投標廠商及負責人簽章之「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考試院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9/05/28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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