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考試院 |
|---|---|
| 機關代碼 | 6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97 - 其他服務 |
| 決標方式 | 準用最有利標 |
| 聯絡人 | 王小姐 |
| 聯絡電話 | (02) 82366184 |
| 機關地址 | 116 臺北市 文山區 試院路1號 |
| 傳真號碼 | (02) 82366200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
|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後續擴充 | 否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招標方式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
| 公告日 | 107/01/18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
|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是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截止投標 | 107/01/30 17:00 |
| 開標時間 | 107/01/31 10:00 |
| 開標地點 | 116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號(考試院傳賢樓7樓會議室)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200000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116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號(考試院傳賢樓1樓收發單位)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 | 項目 : 分類 :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107年3月1日至108年2月28日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須有1.高低壓電氣設備或E601010電器承裝業(甲級、須附當年度同業公會證明);2.衛生給水設備或E501011自來水管承裝商(須附當年度同業公會證明);3.消防器材或E603040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業;4.空調設備或E602011冷凍空調工程業(須附當年度同業公會證明)等相關設計安裝保養及修護業務。(註:營利事業登記證已停止適用,不可再作為證明文件【含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得資料】)。 (二)投標廠商應曾完成之製造、供應或承做經驗之證明文件。 (三)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四)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信用之證明。 |
| 附加說明 | (一)基本及資格文件審查:投標廠商所投之基本及資格文件,如經招標機關依本採購案「資格文件審查表」審查不合格,其所投之基本及資格文件無效。經基本及資格文件審查後,如有廠商符合規定者,則進行下一階段之作業程序。 (二)評選:經形式及資格文件項目審查通過之廠商所提送服務建議書,方得參與評選會議,由本機關轉送予工作小組、評選委員先行參閱。 (三)本採購案未採分階段辦理評選: 1.評選日期:另行通知。 2.評選地點(暫訂)於「本院傳賢樓9樓會議室」。 3.本採購案評選時,廠商「需辦理簡報」。 (四)本採購案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詳「本案招標文件─評選作業要點之規定」。 (五)廠商辦理簡報時: 1.本機關於簡報會場提供下列之設備或器具,供廠商使用,但本機關不保證該等設備、器具與投標廠商設備相容,且絕對不會損壞:110V電源;投影布幕;單槍投影機。 2.參選廠商於評選會議時應派專案負責人或工作小組人員出席簡報,簡報之先後次序按本機關收訖投標文件之外標封編列次序為準。 3.輪由該廠商簡報時,其出席人數應不得超過4人。其他廠商應先行退場。 4.輪由特定廠商簡報,而該廠商未能及時辦理簡報者,得予允許順延簡報之次序,但順延至最後順序之應簡報時間,廠商仍未能辦理簡報者,視同該廠商放棄簡報(及答詢)。 5.經順延簡報之廠商,採購評選委員會得給予較低之名次或分數。 6.評選委員於評選中得就參選廠商所提與評選項目有關之書面資料及簡報有關內容提出詢問,參選廠商列席人員僅得就該詢問事項發言。 7.參選廠商家數未達3家時,簡報時間為〔 15 〕分鐘,答詢時間以〔 10 〕分鐘為原則(委員提問時間不計入),並採統問統答方式進行;3家以上,每家廠商簡報時間為10分鐘。8.簡報及答詢計時於倒數2分鐘時,按鈴1短聲;時間到時按鈴1長聲,廠商應立即停止簡報。 (六)議價:依廠商之優勝序位,排定議價順序。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考試院 |
| 申訴受理單位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
| 檢舉受理單位 |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
| 截標時間 | 107/01/30 17:00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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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考試院 歷年「勞務類」類別採購紀錄,預測以下活躍廠商最可能參與本案競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