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後續擴充之權利,如廠商履約情形良好,得擴充期間1年,並以召開議價會議方式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合計12個月。
廠商資格摘要
為本法第八條所稱之廠商,經政府機關登記合格無不良紀錄,依法令提供本案相關勞務作業廠商,須繳驗下列文件。
(1)登記成立證明文件(所登記營業項目須有環境清潔業等。營 利事業登記證已於98年4月13日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勿再提供。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影本)。
(2)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影本):
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信用之證明(影本):
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切結書2份。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公開取得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自即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於辦公時間內事先聯絡本院總務科承辦人領取招標文件或向政府採購資訊中心電子領標。
【其他】:
(1)因本院公共區域廣闊,為保障外包清潔人員權利及確保服務品質,故派駐本院新廈及羅東辦公室之外包清潔人員每月每人實得(扣除派遣勞工應自行負擔之勞、健保費用)薪資應至少為新台幣21,800元整;派駐本院宜蘭簡易庭之外包清潔人員每月每人實得(扣除派遣勞工應自行負擔之勞、健保費用)薪資應至少為新台幣11,050元整。得標廠商如未依上開規定金額給付派駐人員薪資或因非可歸責於派駐人員之因素致驗收不合格時,本院有權於催告後自當期應付契約價金內扣除相當金額,並代為支付派駐人員薪資或其差額,以確保其權益及確保本院清潔服務品質。
(2)餘詳投標須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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