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
| 機關代碼 | 5.4.31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671 - 建築服務 |
| 決標方式 | 準用最有利標 |
| 聯絡人 | 蘇漢文 |
| 聯絡電話 | (03)8225144#223 |
| 機關地址 |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5號 |
| 傳真號碼 | (03)8223919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否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 後續擴充 | 否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 否 |
| 招標方式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
| 機關自定公告日 | 115/08/03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
|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0元 |
| 總計 | 20元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截止投標 | 115/08/13 17:30 |
| 開標時間 | 115/08/14 15:00 |
| 開標地點 |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5號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
|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 避免得標廠商履約不確實無法達到機關要求品質及廠商倒閉。 |
| 投標文字 |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5號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花蓮縣(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依本案契約第七條規定。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
| 廠商資格摘要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
|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
| 附加說明 | (一) 投標廠商應屬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具下列任一資格之一者,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1) 建築師事務所(需繳附建築師事務所開業證書、當年度建築師公會會員證、建築師證書影本各1份,受停權處分期間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2)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需繳附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土木結構專業技師證書、有效期間之公會會員證影本各1份,公司本身須具有專業技師人員資格證照,禁止向其他技師事務所借用證照及受停權處分期間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3) 技師事務所(需繳附土木結構技師事務所開業證書、當年度技師公會會員證、技師證書影本各1份,受停權處分期間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4) 關於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因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勿再提供。並請就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1. 逕至「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之商工登記資料查詢網頁列印「公司基本資料」或「商業登記基本資料」。 2. 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3. 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二)納稅證明文件: (1) 如依法免繳稅,亦應提供證明文件(須確實可證明其『依法免納稅』或『無違章欠稅』,如:主管機關公文表明其不需納稅或其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等算為合格;但非屬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繳納稅捐期限者,而檢附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及統一發票編配通知書者因與法規不符且無法證明不須納稅,不予合格)。 (2) 以建築師事務所投標者,得檢附『建築師事務所』之無違章欠稅查覆證明表,如檢附『個人』納稅資料,以事務所內主要負責本案之建築師為限。 (3) 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非拒絕往來戶及無退票證明文件(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四)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五) 服務建議書10份。 (六) 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注意事項: (一)投標標價清單所寫金額應與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一致,金額不一致者以招 標投標及契約文件之報價為準。 (二)評選出優勝廠商進行議價時,議價次數最高為3次。 (三)服務建議書內,請勿載明不利公平競爭之利益條件,若為記載,該等條 件為無效記載,不列入評選考量。 (四) 本案如有漏列之事項,依施工慣例必須完成者,以責任施工或服務方式 辦理。設計廠商如有結構補強涉及建築法第9條及13條規定,應依照建 築法規定辦理。 (五)請投標廠商務必親自現場察勘,其中假設工程之動線規劃至為重要,因 本大樓各機關之業務進行、人員進出並無法因工程而停頓,部分動線更 應保持隨時暢通(如拘留所車道等);另因場地侷促,部分施工法之設 計,應考量實際狀況,如日後工程施工廠商大型機具進出之動線、樓地 板承載重量、部分原有設備、管線之拆除、放置處所及日後安裝,皆應 於現場詳細察勘後,再為設計。 (六) 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致本機關停止上班,以 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七) 開標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致本機關停止上班,或因截止投標、收件時 間延長,而有無法如期開標情形時,開標時間將由本機關另行公告於本院 外部網站或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投標廠商。 (八)廠商負責人如於本案所定開標時間未到場或到場之代理人未出具授權書, 為踐行通知程序,經機關以電話通知確認(作成公務電話紀錄)投標廠商表示 無法於機關通知時間內到場或未及於機關通知時間內出具授權書,視同放 棄參與開標或當次提出說明、議價、減價、比減價格、協商等之權益。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 申訴受理單位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
| 檢舉受理單位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
|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
| 截標時間 | 115/08/13 17:30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
|---|
根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歷年「勞務類」類別採購紀錄,預測以下活躍廠商最可能參與本案競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