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機關代碼 | 5.4.21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74 - 建築物清潔服務 |
| 決標方式 | 準用最有利標 |
| 聯絡人 | 古鳳玲 |
| 聯絡電話 | (03)3795470#2356 |
| 機關地址 | 330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一號 |
| 傳真號碼 | (03)3694287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否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後續擴充 | 是 |
|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 若經機關評估認廠商於前一年度之勞務工作績效表現良好,得採限制性招標與原得標廠商辦理續約,期間2年,分別自108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及109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以原契約之勞務人員數量、總價及條件核算付款,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招標方式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更正序號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
| 公告日 | 106/09/14 |
| 原公告日 | 106/09/13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
|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0元 |
| 總計 | 20元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是 |
|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 330桃園市桃園區仁愛路120號3樓總務科(2) |
|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 無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 是 |
| 截止投標 | 106/10/02 17:00 |
| 開標時間 | 106/10/03 10:00 |
| 開標地點 | 330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一號2樓簡報室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330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一號本院院本部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第11號櫃檯收文處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自107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一)基本資格:經政府登記核可之公司行號或法人均可,其營業項目或設立宗旨應與採購標的之供應相關。(二)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影本。(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2.廠商信用證明文件影本。(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3.廠商納稅證明文件影本。(以下擇一即可)(1)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2) 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3) 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
| 附加說明 | (一)本案投標廠商家數無限制,縱僅1家廠商投標亦可開標。 (二)等標期依招標期限標準之規定辦理。 (三)本案由投標廠商自行報列價格,故會將價格納為評選範圍。 (四)開標當日廠商得不派人前來,由開標主持人先進行開標及資格審查,並由工作小組就廠商提供之專業服務建議書做書面之初審意見。結束後,機關會另行通知合格廠商到院進行評選,評選優勝廠商方得進行最後之議價程序。 (五)經評選優勝廠商與本院議價過程中得減價次數僅3次。 (六)投標廠商應於開標前先行與本案承辦人古鳳玲小姐(聯絡電話:03-3795470轉2356、0966176219)聯絡並至現場勘查了解清潔區域範圍,詳細估算成本價格並將稅率納入,避免造成報價偏低而無法按規定履約之窘境。勘查完應取得「現場勘查證明書」,與其他投標文件一併附於標封內,方得參與投標,否則一律視為不合格標,不得參與後續招標程序。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申訴受理單位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
| 檢舉受理單位 |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
| 截標時間 | 106/10/02 17:00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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