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 機關代碼 | 5.4.1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74 - 建築物清潔服務 |
| 決標方式 | 準用最有利標 |
| 聯絡人 | 陳慈傳 |
| 聯絡電話 | (04)22600600#7242 |
| 機關地址 | 402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九十九號 |
| 傳真號碼 | (04)22601109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否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預計金額 | 1,500,000元 |
|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 後續擴充 | 否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招標方式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
| 機關自定公告日 | 107/11/21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
|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0元 |
| 總計 | 20元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截止投標 | 107/12/06 17:30 |
| 開標時間 | 107/12/07 10:00 |
| 開標地點 | 402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九十九號3樓簡報室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
| 押標金額度 | 75000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402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九十九號2樓政風室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中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民國108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止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1、本採購允許合作社參與投標,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2、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廠商須提出營業項目為清潔服務類別等相關行業(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依法不得再作為證明文件)或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 承作之文件(如曾經承包過機關之清潔服務勞務契約)。 3、納稅證明: 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投標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納稅證明代之。若為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 4、信用證明: 提出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
| 附加說明 | (一)投標文件中「廠商資格審查表」未附或欠缺者,機關得逕行審查附具,於廠商資格審查結果不生影響。 (二)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詳讀全份招標文件,履約地點平面圖僅供參考,各空間配置仍以現場實際情況為準,倘對招標規範、履約地點、履約範圍及工作事項等如有疑問,投標前請洽詢本院說明。如欲勘查現場,請於上班日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5時,向總務科丘先生登記,以利協助安排時間(04-22600600分機7362)。得標廠商不得以未至現場查勘為由,提出任何異議,或為延遲履約、藉故要求加價或其他任何變更決標條件之要求。 (三)評選簡報時間機關另行通知,餘詳附件「投標廠商評選須知」。簡報時間未到者視同放棄,本院僅就書面資料進行評選。 (四)1.審標與評選:本案採一次投標,並依「資格(規格)審查」、「服務建議書評選」及「議價」三階段進行。 (1)資格(規格)審查:依本案投標須知規定審查投標廠商之資格(應檢附資格證明文件),經資格審查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始得進入後續評選。 (2)服務(建議)企劃書評選:符合資格者,由本院通知進行現場評選,並由參與評選廠商進行簡報及答詢後,由各評選委員依評選評分表各項評審標準評分。 2.評選方式及評定原則: (1)本案採序位法-評分轉序位評比,並將價格納入評比。 (2)全部評選項目之合計總分數(滿分)為100分,由各評選委員就評選項目及配分,填寫評比評分表(含序位)乙份,交由工作小組計算總平均分數及序位總和。 (3)評選委員會出席委員評分結果,總平均分數達75分(含)以上者為合格廠商;總平均分數未達75分者為不合格廠商。經評定為不合格者,不得作為優勝廠商。 (4)優勝廠商評定方式:經計算各投標廠商之序位數總和結果,以總序位合計數最低且經評選委員會出席委員過半數決定者為第一優勝序位廠商,次低者為第二優勝序位廠商,依此類推。 (5)評定優勝廠商之優勝序位後,依優勝序位及下列方式與優勝廠商辦理議價: A.優勝廠商為1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 B.優勝廠商在2家以上者,依優勝序位,自最優勝者起,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但有2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 (五)得標廠商於決標後10個日曆天內,應依得標總價製作標的各項決標標價清單交付機關。 (六)契約總價曾經減價而確定,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依同一減價比率調整(如為勞務案,人事費用如勞工薪資、廠商依法需繳納之勞健保等機關預列之固定費用除外)。投標文件中標價之分項價格合計數額與總價不同者,亦同。 (七)通過資格審查之廠商所提服務建議書或企劃書,除得標廠商提出者全數留存外,其餘由廠商負責自行領回(其中1份由機關收回保存),領回期限:評選日起7日內,未領回者由機關逕行銷毀。 (八)本採購案俟108年度預算經立法院審查通過後始得付款,另本項實際採購金額,應以司法院依立法院審查確定後之預算總額度作最後分配之金額為上限,並由本院與得標廠商依相關程序變更契約內容,得標廠商就採購金額變更之部分,不得援引政府採購法第64條之損失補償及相關法律規定主張損害賠償。 (九)契約條款認定準則:本投標須知及其附件(全份招標文件)與投標廠商所提規格文件(如服務建議書或企劃書)及應本招標單位之要求所作之各項澄清、解釋、說明或承諾,若不違反本投標須知及其附件之相同規定者,亦視為本案契約之部分,與契約有同一效力。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申訴受理單位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
| 檢舉受理單位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
|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
| 截標時間 | 107/12/06 17:30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
|---|
根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歷年「勞務類」類別採購紀錄,預測以下活躍廠商最可能參與本案競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