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保障履約品質及學校權益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郵寄:806高雄市前鎮區瑞隆路100號總務處收(建議請以限時掛號或郵政快捷寄送)專人送達:本校總務處(二樓大辦公室)。
履約期限
自112年8月30日至113年8月29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合法設立或登記可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相關業務之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營業項目與本採購有關經登記合格之廠商(JG01011兒童課後照顧服務業)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2.投標廠商聲明書:以招標文件檢附格式為之。
其他:附加說明
一、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
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者或代理人未攜帶授權書視同放棄。
二、契約書之製作裝訂由得標廠商為之,其所需費用由得標廠商負擔。
三、投標廠商負責人不克出席開標、提出說明、比(議)價及各項協
調會時,其代理人應填具「委託代理授權書」參考格式如附件。
四、倘截標日當日遇本校因故停止辦公者,原訂截標期限順延至次
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本校不另通知。倘開標日當日遇本校因故
停止辦公者或截標日順延者,原訂開標日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
一時間,本校不另通知。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高雄市前鎮區瑞豐國民小學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