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800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二十五號8樓第三會議室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0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二十五號8樓政風室或高雄新興郵局第00670號信箱
履約期限
自簽約日起至機關與民間機構完成簽訂投資契約,並確認本案無待解決事項為止。各階段履約期限詳契約書。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 廠商資格:經政府核准登記在案,且未受停業處分期間,可提供本案規劃內容之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投資顧問業(I102010)、管理顧問業(I103060)、其他顧問服務業(I199990)之一。
(二) 廠商投標應附具之證明文件為:
1.依投標單位特性檢具之證明文件。
(1)技師事務所(以都市計畫科或交通工程科技師為限)
■有效期公會會員證影本。
■有效期技師執業執照影本。
■技師證書影本。
(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以都市計畫科或交通工程科之技術事項為限)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詳投標須知)。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影本。
■有效期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影本。
■有效期技師執業執照影本。
■技師證書影本。
(3)投資顧問業(I102010)、管理顧問業(I103060)、其他顧問服務業(I199990)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詳投標須知)。
2.納稅證明(最近一期或前一期)影本。(詳投標須知)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著作權權利切結書。
5.著作權權利移轉同意書。
6.切結書1。
7.服務建議書乙式12份。
8.標單。
9.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列印電子領標憑據紙本)。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附加說明
(一)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二)本招標案於招標期間有任何資料更正或變更,請投標廠商隨時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三)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或異議者,請依政府採購法向招標機關申請釋疑或提出異議。
(四)電子招標文件版權為本局所有,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但經招標單位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因故停止辦公(放假)者,領投標截止時間或開標時間依次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機關不另行通知。
(六)經濟部自98年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原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之用,可向公司、商業主管機關申請或在其網站下載,請投標廠商注意。
(七)其他
*開標時,廠商應由負責人或攜帶委託代理授權書之代理人,攜帶身分證件、印章及出席證明按照開標時間及地點參加開標,並均需攜帶本機關發售招標文件中所附之「出席證明」,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者或有視同未到場之情形者,視同放棄,並喪失前述各項權利;對於本機關開標前當場說明之事項,視為同意。
*本採購開標採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併服務建議書一式12份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
補充檢舉受理單位:高雄市政府政風處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2樓、電話:0800025025、傳真:07-3313655、信箱:高雄市新興郵政第299號信箱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7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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