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高雄市政府水利局 |
|---|---|
| 機關代碼 | 3.97.25 |
| 標的分類 | 工程類 5133 - 水道、海港、水壩及其他水利工程 |
| 決標方式 | 最有利標 |
| 聯絡人 | 設施管理科-范致儒 |
| 聯絡電話 | (07)3215929#304 |
| 機關代碼 | 3.97.25 |
| 單位名稱 | 高雄市政府水利局 |
| 機關地址 | 830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132號 |
| 聯絡人 | 設施管理科-范致儒 |
| 聯絡電話 | (07)3215929#304 |
| 傳真號碼 | (07)3113043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 採購金額級距 | 巨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是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是 |
|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 否 |
|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預計金額 | 324,047,000元 |
|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後續擴充 | 是 |
|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如下: (一)項目:依「中區污水處理廠委外代操作維護工作(第一期)」勞務採購契約辦理,分2次後續擴充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勞務工作。 (二)金額或上限:484,820,000元(第一階段金額274,700,000元,第二階段金額210,120,000元)。 (三)數量:一式。 (四)期間或上限:5年(第一階段期間3年,第二階段期間2年) 。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是 |
| 補助機關 | 3.1.2 內政部營建署 |
| 補助金額 | 324,047,000元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更正序號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0/08/06 |
| 原公告日 | 110/07/22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否 |
|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
|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是 |
| 是否屬統包 | 是 |
|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 因應前鎮漁港污水下水道系統污水進入高雄污水區下水道管線並最終流至中區廠,導致處理水量及水質之變化,中區廠及高雄污水區相關截流設施須進行整建使符合環保法規、節能減碳、降低操作風險、減少豪大雨時進入中區廠之截流水量、及各單元能協調操作,以增加營運管理績效、打造安全水環境及維護良好水體品質,本計畫主要目標效益如下: 一、提升設備健全度,強化污水處理效能 二、導入智慧化管理,減少操維人力需求 三、整廠可委外操作,解決人員老化問題 四、污水回收再利用,達到環境永續循環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500元 |
| 系統使用費 | 50元 |
| 文件代收費 | 25元 |
| 總計 | 575元 |
|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 高雄市政府水利局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 是 |
| 截止投標 | 110/08/23 09:00 |
| 開標時間 | 110/08/23 10:00 |
| 開標地點 | 830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132號水利局發包室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
| 押標金額度 | 新台幣 16,200,000元整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或英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830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132號水利局政風室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高雄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開工之日起 300日曆天內完成,請詳閱契約規定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 否 |
| 廠商資格摘要 | 廠商資格詳公告附加說明 |
| 本採購案履約地點 | 高雄市旗津區,餘請詳閱契約規定。 |
|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 1.領取招標文件採『電子領標』方式辦理。2. 電子領標:至「政府電子採購網」之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3.領取招標文件之截止日倘遇本府因故停止辦公者,分別依原訂截止日期,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時間(本府不另通知)。 |
|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 1.電子領標:新台幣500元。 |
| 其他 | 1.招標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等標期之4分之1(不足1日以1日計)期限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請求釋疑,該期限自公告日起算;另本機關釋疑之期限將不逾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前1日採書面答覆。(詳細日期詳招標公告)。 2.其他注意事項詳投標須知及採購注意事項規定。3.開標時間依當日件數多寡依序開標。 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電子檢舉信箱[email protected] 高雄市政府政風處檢舉電話:(07)0800025025、傳真:(07)3313655檢舉信箱:高雄市郵政2299號信箱、E-mail:[email protected]。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3路2號2樓。 *請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注意本公告是否有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是 |
|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
| 附加說明 | 與履約能力有關之資格及應備文件:詳投標須知之補充須知 特定資格及應備文件:詳投標須知之補充須知 (一)廠商資格: A.單獨投標 1.投標廠商應具下列(1)至(4)之資格,具(1)資格者可單獨投標,另(2)至(4)資格允許由分包廠商替代之,並各以1家為限,分包廠商應提出「投標合作協議書」,分包廠商並不得為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之拒絕往來廠商。 (1)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 (2)甲級電器承裝業 (3)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環境工程或水利工程或土木工程) (4)廢(污)水處理業 2.分包廠商一經決標非經機關同意不得變更,另應檢附經法院公證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投標合作協議書」,載明其分別主辦事項之契約金額比率。 B.共同投標 1.投標廠商應具下列(1)至(4)之資格,具(1)或(2)資格者擇一為代表廠商,其餘資格允許由共同投標廠商或分包廠商替代之,並各以1家為限。 (1)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 (2)甲級電器承裝業 (3)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環境工程或水利工程或土木工程) (4)廢(污)水處理業 2.共同投標廠商應檢附經法院公證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載明其分別主辦事項之契約金額比率。 3.分包廠商應提出「投標合作協議書」,分包廠商並不得為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之拒絕往來廠商。 4.分包廠商一經決標非經機關同意不得變更,另應檢附經法院公證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投標合作協議書」,載明其分別主辦事項之契約金額比率。 (二)應備文件(單獨投標廠商、共同投標廠商、分包廠商均須繳附): 1.營造業,應檢附下列文件影印本: (1)營造業登記證。 (2)列有營業項目之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可向公司、商業主管機關申請或 在其網路下載。 (3)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文件(不及提出者得以前一期代之;新設立或復業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繳營業稅或免課稅之廠商亦可檢附免稅之規定或證明文件或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同業公會有效期公會會員證明。 2.電器承裝業,應檢附下列文件影印本: (1)電器承裝業登記證。 (2)列有營業項目之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可向公司、商業主管機關申請或在其網路下載)。 (3)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文件(不及提出者得以前一期代之;新設立或復業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繳營業稅或免課稅之廠商亦可檢附免稅之規定或證明文件或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同業公會有效期公會會員證明。 3.環境工程科或土木工程科或水利工程科技師事務所,應檢附下列文件影印本: (1)有效期執業執照。 (2)最近一期所得稅納稅證明(不及提出者得以前一期代之) 或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技師同業公會有效期公會會員證明。 5.工程技術顧問業,應檢附下列文件影印本: (1)列有營業項目之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可向公司、商業主管機關申請或在其網路下載)。 (2)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營業範圍列有下列一種環境工程科或土木工程科或水利工程科工程技術顧問業(以環境工程科或土木工程科或水利工程科之工程技術事項為限)之登記證。 (3)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文件(不及提出者得以前一期代之;新設立或復業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繳營業稅或免課稅之廠商亦可檢附免稅之規定或證明文件或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工程技術顧問業同業公會有效期會員證明。 (5)有效期執業執照(環境工程科或土木工程科或水利工程科)。 6.廢(污)水處理業,應檢附下列文件影印本: (1)列有營業項目之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可向公司、商業主管機關申請或在其網路下載)。 (2)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文件(不及提出者得以前一期代之;新設立或復業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繳營業稅或免課稅之廠商亦可檢附免稅之規定或證明文件或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有效期相關公會會員證明。 8/5更正公告:惟因部分招標文件內容誤植須修正,包括統包工程採購契約、代操作營運維護管理契約(後續擴充使用)及需求說明書等,修正部分請詳閱【公開招標文件勘誤對照表】,請各投標廠商重新下載異動檔案。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是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高雄市政府水利局 |
| 申訴受理單位 |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
| 檢舉受理單位 |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
|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
| 截標時間 | 110/08/23 09:00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