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廠商納稅證明影本:(屬法定免稅之廠商者,免附)。
(1)納稅證明屬所得稅證明者,應繳交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繳費收執聯。
(2)納稅證明屬營業稅證明者,應繳交投標當日最近1期之「營業稅繳款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3)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4)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 文件。
(5)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廠商聲明書正本(應依式填寫,並加蓋與印模單相符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5.廠商不得違反採購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切結書。
6.廠商須附底盤原廠型錄(依規範次序逐項標示,俾利本局逐一核對)、底盤車型式登錄報告、車輛請領安全型式認證合法打造工廠文件影本,上述資料有誤差之處,須以原廠型錄(須加註產地)所載為準(另原廠型錄若有無法顯示本局所訂規範項目者,投標時須附原廠相關文件補充說明,否則不予接受),缺少前述任何一項文件等者不予接受。
7. 廠商須附起重吊機品牌及各項規格性能配備說明書及最大吊荷重,並需符合該車底盤與吊機之安全安定度計算證明 (另檢附勞動檢查所核發之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移動式起重機),以供審驗)。
(二)外國廠商:經該國政府登記合格之相關重機、機具製造商或販賣商,應檢附文件如下(均應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請依序檢附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2.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之登記證明文件或外國廠商在我國代理人之代理證明文件。
3.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印模單正本。廠商投標文件上所蓋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印文,應與「印模單」上之印章印文相同。
4.納稅證明資料(無者請檢附證明)。
5.外國廠商委託我國廠商或代理人投標者,需檢附委託授權書(內容需包括外國廠商/受委託廠商或代理人之全名、電話、地址、授權範圍、授權日期、授權有效期限等內容)。
6.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應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如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7.廠商聲明書正本(應依式填寫,並加蓋與印模單相符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8.廠商不得違反採購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切結書。
9.廠商須附底盤原廠型錄(依規範次序逐項標示,俾利本局逐一核對)、底盤車型式登錄報告、車輛請領安全型式認證合法打造工廠文件影本,上述資料有誤差之處,須以原廠型錄(須加註產地)所載為準(另原廠型錄若有無法顯示本局所訂規範項目者,投標時須附原廠相關文件補充說明,否則不予接受),缺少前述任何一項文件等者不予接受。
10.廠商須附起重吊機品牌及各項規格性能配備說明書及最大吊荷重,並需符合該車底盤與吊機之安全安定度計算證明 (另檢附勞動檢查所核發之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移動式起重機),以供審驗)。
一、領標方式及地點:
1.郵遞領標者:請書明招標標的名稱,附回郵信封(信封上預先書妥自行選定可寄達之聯絡方式並貼足郵票)寄達本局秘書室(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請領標者自行估量準備投標文件所需往返時間,逾期無法寄達者廠商自負責任。
2.專人領標者:請於領標截止期限內(週一~週五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遇國定假日或週休二日則當日停止領取)至本局秘書室領取(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A棟1樓)。
3.電子領標者:請逕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建置「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購買。
二、投標文件之截止時間及地點:
請於投標截止日期下午5時30分前寄達高雄郵政80-1號信箱,或親自送達本局政風室(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A棟5樓;以本局實際收件時間為憑),逾期無效,且一律不接受補件。
三、領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不足一日以一日計)期限前,以書面送達本局請求釋疑;該期限自公告日起算。本局釋疑之期限,將不逾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前一日,採書面答覆。
四、廠商與本機關間之招標、審標、決標、訂約、履約及驗收之爭議,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向本局提出異議;若對異議處理結果不服,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6條之規定,向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向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五、相關機關地址及電話:
高雄市政府政風處
專線電話: 0800025025
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檢舉信箱:高雄市郵政2299號信箱
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2樓
六、其餘事項詳如投標須知及契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