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屆滿前或預算金額提前用罄時,得經雙方同意以換文方式,按原契約內容、條款、價金擴充一次(二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二路134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本院提供電子標單,請攜帶隨身碟至本院2樓總務室領取
開標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二路134號2F簡報室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9/04/20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二路134號2樓總務室
廠商資格摘要
1.投標廠商(機構)需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機構暨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告「結核病合約實驗室」之指定代檢醫院或同時具有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告之「結核菌藥物敏感性試驗能力測試合格機構」及「傳染病認可檢驗機構」、認可項目為【結核病(除多重抗藥性結核病外)之病原體分離、鑑定/藥物感受性試驗/鏡檢+病原體分生檢測】之確認機構者(以下簡稱為結核病認可檢驗機構)。
2.若為「結核病認可檢驗機構」須符合以下生物安全要求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1)需設有生物安全會或同等生物安全組織(名稱不拘)督導日常運作及異常處理。(請檢附生物安全會或同等生物安全組織證明文件)
(2)設有合格之II級以上生物安全櫃及設施。每年至少進行功能確效檢測一次,經測試合格始可使用。(請檢附檢測合格證明文件)
(3)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燻蒸消毒及設施安全檢測。(請檢附檢測合格證明文件)
3.抗酸菌培養至少包含液態培養基及固態培養基培養系統(液態培養基需有衛生福利部查驗登記)。(請檢附證明)
4.培養時使用液態培養基之培養週期為六週、固態培養基之培養週期為八週。(請檢附相關文件)
(因資格摘要限填500中文字,其餘資格詳如投標須知第66條。)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政風單位檢舉專用電話及信箱:
1.高雄巿政府政風處:
專用電話:07-3313670、3313644,傳真號碼:07-3313655。專用信箱:高雄巿郵政2299號信箱。
2.高雄巿政府衛生局政風室:專用電話:07-7132352
專用信箱:高雄巿郵政889號信箱。
3.高雄市立民生醫院政風室:專用電話:07-7619211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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