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契約執行期間,得依原契約項目、金額辦理後續擴充15人,其預估金額為585,000元(每人每月3,250元× 15人×12月)。本案採購金額總計9,975,000元(含106年度預算金額9,390,000元及後續擴充15人,預估金額為585,0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24高雄市燕巢區深水里深水路一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24高雄市燕巢區深水里深水路一號
履約期限
106年01月01日至106年12月31日之期間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資格: 領有政府核發合格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且營業項目須有餐館業、其他餐飲業或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請勿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為資格證明文件者為不合格標。
※自98年4月13日起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而以「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取代之。所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係指: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或公司登記表、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或依公司法第392條規定,申請主管機關發給證明書,均屬之。而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則指: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或商業登記抄本、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商工登記資料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或依商業登記法第25條規定,商業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就已登記事項發給證明書,均屬之。
2.納稅證明資料影本(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3.廠商信用證明(六個月內)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切結書。
6.有效餐飲相關公會會員證影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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