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14F文化研究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13F文化局秘書室總收文
履約期限
自簽約日起30日曆天內,提交契約基本設計
廠商資格摘要
(1) 基本資格:
經政府登記有案執業中之建築師事務所、景觀設計業或依技師法成立之具有工程技術顧問登記證之顧問機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加入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後始得營業)或具承攬本標案資格之團隊。
(2) 應檢附之基本資格證明及投標文件:
投標廠商依特性應檢具證明之文件:
1.建築師事務所:
(1)建築師證書影本。
(2)建築師開業證書影本。
(3)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4)切結書1
2.技術顧問機構:
(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影本。
(2)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3)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當年度會員證
(4)切結書1及2
3.景觀設計業: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2)切結書1及2
4.具承攬本標案資格之團隊: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2)切結書1及2
5.其他:共同應附文件
(1) 納稅證明文件。
(2)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3)電子憑據光碟或電子憑據序號等相關內容之紙本
(4) 標單或標價清單或議價標單正本
(5)委託代理授權書正本
(6)服務建議書 (1式 10 份)
附加說明
1.廠商標封若由宅配快遞寄送,收件人請寫「臺南市政府文化局秘書室總收文」。切勿寫承辦人姓名,以免錯遞至局外單位,影響開標權益。
2.廠商對於招標文件有疑義者,應於12月12日下午5點前,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釋疑,逾期不予受理。
申訴受理單位
臺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390l030、傳真:06-295021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4579、傳真:06-295021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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