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就本專案廠商在契約內所提供之各項硬體設備,保留後續擴充之權利,以預算金額扣減決標金額範圍內,得以換文方式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730臺南市新營區中正路3號(2樓勤務指揮中心會議室)
履約期限
自決標次日起100個日曆天內安裝建置於本局所指定單位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登記類別需與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細類項目「CC01110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製造業」、「F113050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業」、「F213030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零售業」及小類項目「I301資訊服務業」或與本案標的製造、買賣相關業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5.廠商信用之證明。
6.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1、詳如需求規範。
2、廠商執行專案應成立工作小組3至5人,需於決標次日起10個日曆天提供工作成員名單暨成員在職、勞保證明文件(至少1年)及持有下列專業認證文件(影本文件請確認與正本無誤並簽名),可1人同時有2種以上認證。
3、本專案新購設備自驗收合格日起,硬體須提供代理商或經銷商原廠1年保固。當各項設備或軟體故障時,廠商應於接獲機關電話、傳真或書面通知後,2小時之內到府,並於4小時內將該設備回復正常運作。
申訴受理單位
臺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390l030、傳真:06-295021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4579、傳真:06-295021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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