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 | 結果 | 投標家數 | 詳細原因 | 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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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08 | 流標 | 0 家 | 流標(無廠商投標或未達法定開標家數) | 檢視 |
| 單位名稱 | 國立花蓮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
|---|---|
| 機關代碼 | 3.92.3.9 |
| 標的分類 | 財物類 462 - 電力傳輸、控制設備及其零件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聯絡人 | 許金木 |
| 聯絡電話 | (03)8226108#604 |
| 機關地址 | 970花蓮縣花蓮市民意里42鄰府前路27號 |
| 傳真號碼 | (03)8236597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財物採購性質 | 買受,定製 |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否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後續擴充 | 否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是 |
|---|---|
| 補助機關 | A.9.3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
| 補助金額 | 1,255,000元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2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
| 機關自定公告日 | 107/11/12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15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8元 |
| 總計 | 178元 |
|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 國立花蓮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截止投標 | 107/11/19 09:30 |
| 開標時間 | 107/11/19 10:00 |
| 開標地點 | 970花蓮縣花蓮市民意里42鄰府前路27號(行政大樓會議室)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
| 押標金額度 | 新台幣5萬元整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970花蓮縣花蓮市民意里42鄰府前路27號(總務處文書組)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花蓮縣(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決標次日起75日曆天內完成交付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業項目應與採購標的相關,廠商得以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免附),其餘詳資格及證件審查表。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附加說明 | (一)標價以標單上中文大寫總價為憑(包含一切稅捐),並以所列總價決標,經開標後以符合投標須知規定並在核定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如最低標價(報價)超過底價時,本校得與最低標價之廠商議減價格,但優先減價以一次為限。並以書面數字表明之;如仍超過底價時,得當場由有效標之投標廠商填單比減價3次,其標價降至核定底價以內時,應即宣布決標;如經比價後其最低標價仍超過核定底價百分之八時,應即宣布流標,另訂期招標;如最低價超過核定底價未達百分之八時,機關得為應緊急或其他需要得斟酌實際情形於各標中取其最低之標價,當場予以保留,經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如不予決標,即通知該投標廠商並無息發還押標金,投標廠商不得異議。若廠商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時(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九條),視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之虞,得不做為決標對象。如不做為決標對象時,即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但如不逕行否定其為決標對象時,本校應通知廠商受通知起五日內提出說明,該說明經本校認為合理時,仍得以其為得標對象。如廠商不說明或該說明經本校認為不合理時,仍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廠商。 (二)前款保留標期限為自開標之日起三十日內,如逾越保留期限始通知保留廠商承辦者,保留廠商得予拒絕並無息退還押標金。 (三)合於規定之最低價格如有二家以上之標價相同者,得要求進行競價,若比減價次數依減價程序已達三次者得當場抽籤決定之,投標廠商不得異議。(政府採購施行細則第六十二條)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國立花蓮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
| 申訴受理單位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
| 檢舉受理單位 |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瑞美路7號;花蓮郵政21號信箱、電話:03-8233712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
| 截標時間 | 107/11/19 09:30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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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國立花蓮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歷年「財物類」類別採購紀錄,預測以下活躍廠商最可能參與本案競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