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期滿前廠商服務品質經機關依契約及服務建議書內容執行成效為優良者,經雙方合意機關得以不低於原契約之條件與廠商續約。續約次數以2次為限,每次續約期間1年,每次上限金額為4,028萬4,0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請自行攜帶隨身碟至本部秘書處採購及工程管理科拷貝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B1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教育部秘書處採購及工程管理科)
履約期限
114年9月14日起至115月9月13日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具備電信事業登記證明文件者。(詳需求說明書)
2.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設立或立案之文件(如公司登記證明或公司執照)
(2)「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正本1式3份
(3)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4)投標標價清單正本(含經費明細表)
(5)廠商納稅證明文件(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
(6)電信事業登記證明文件
(7)針對本案授權代表出席開標之「授權書」正本
(8)廠商信用之證明。
(9)廠商須出具最近5年內(以截止投標日為基準日),曾承作同性質標的(電路頻寬租用)且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本案預算金額五分之二(即新臺幣1,611萬3,60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
(10)電子領標廠商請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11)「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及廠商切結書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特定資格:廠商須出具最近5年內(以截止投標日為基準日),曾承作同性質標的(電路頻寬租用)且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本案預算金額五分之二(即新臺幣1,611萬3,60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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