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第一階段隔熱紙部分契約總額執行完結,並依雙方協議議定書辦理原契約項目單價實作實算,後續擴充預算為本案標餘款執行完止,期限105年12月31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60宜蘭縣宜蘭市新民路152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招標文件均提供光碟.須至本院總務室出納繳交$200並出具本標案名稱.持收據至知行樓3F領取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60宜蘭縣宜蘭市新民路152號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須具備政府登記合格且目前未受停業處分之「室內裝修業或丙級綜合營造業(含)以上之廠商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網站之資料代替。
(二)室內裝修業需檢附本年度公會會員證(其他免付)。
(三)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
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
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
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
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
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
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
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四)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開具之非拒絕往來戶
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
(五) 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需檢
附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建築工程管理甲級技術
士或營造工程管理甲級技術士或工地主任執業證照
」並在有效期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