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不含水管、電氣工程,或係已與水管、電氣工程分開招標之建築工程(建築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以郵寄或親送至台南市勝利路138號機關1樓收發室(門診大樓)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14日內開工,並於490天內竣工詳契約第7條
廠商資格摘要
1.基本資格:
參與投標廠商須具備政府登記合格且目前未受停業處分之「甲等綜合營造業」。
2.應檢附具之證明文件:
(1)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替。
(2) 本年度公會會員證書。
(3) 承攬工程手冊(全冊)。
(4) 廠商納稅之證明:
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5) 廠商信用之證明:
由票據交換所或其委託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之前半年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之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PS:修改內容:
1.工期由475天改為490天。
2.工程標單:貳.六.21工作項目:巨積混凝土,280kgf/cm2,巨積280kgf/cm2預拌混凝土澆置(卜特蘭第Ⅱ型澆置溫度不得高於21℃或可分段澆灌)。
3.施工圖說及施工規範修正。
4.04-1投標須知:押標金金額由「標價之一定比率」,修改為「一定金額」。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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