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20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新臺幣100元,至本館出納繳交後領取。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20號(由貴陽街入口進入)。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20號(由貴陽街入口進入)。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107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廠商資格摘要
1.押標金。
2.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請參閱本招標公告附加說明第5點。
3.廠商納稅之證明(廠商就下列證明文件擇一檢附):
(1)營業稅繳稅證明。
(2)所得稅證明。
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公立學校得免檢附。
4.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公立學校得免檢附。
5.投標廠商聲明書。
6.投標書。
7.服務建議書。
備註: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廠商應詳閱本案之招標文件,有關招標規範、契約條款等疑義,洽本館發展組吳小姐,電話:(02)23619132轉739。
2.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7年3月15日前以書面送達本局請求釋疑,本局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7年3月22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3.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為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3月15日前),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但不得少於十日。
4.開標當日因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致未能於原定時間開標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開標代之(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亦同)。
5.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 營利性廠商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營業項目需與本案履約內容相關或營業項目代碼為ZZ99999者,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廠商得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非營利性之法人、機構或團體應檢附立案證明或法人登記證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業經公司主管機關公告停止使用,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當廠商證明文件者無效。
(2).公、私立大專校院或公立學術研究機關(構)應檢附:
(a)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b)由學校或機關(構)出具參與本計畫之同意書或公文。
(c)公、私立大專院校之教師個人應依教育部89年10月4日台(八十九)秘(一)字第89122565號函相關規定辦理並出具學校參與本委託研究案之授權同意書或公文。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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