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電話
(04)26304536#731或721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為避免不良廠商惡意投(棄)標。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避免不良廠商得標後因故不履行,影響採購效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34臺中市龍井區三港路130號
履約期限
自契約簽訂日起算至活動辦理結束止,餘詳本契約第七條規定。
廠商資格摘要
1.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營業項⽬具有旅⾏業資格,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符合各⽬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2.持有交通部核發之旅⾏業執照。
3.最近⼀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依法不須繳稅者可免附,但須附免稅證明文件),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期營業⼈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
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期證明者,得以前⼀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4.當年度公會會員證明文件:(非屬公司、⾏號者免附)依⼯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
5.餘詳如投標須知第六⼗條規定。
附加說明
一、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機關辦公日,而該日因故機關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截止投標期限、截止收件期限或開標時間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者亦同。
二、請廠商於本招標公告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本公告視為已通知,未派員到場或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三、本案評選日期及地點另行通知,請派員準時參加簡報。現場簡報詢答,廠商需派員參加,未出席簡報及現場詢答者,以企劃書評分,不影響其投標文件之有效性。
四、得標廠商須自行上網或至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
申訴受理單位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文心樓10樓、電話:04-22289111分機23600、傳真:04-22542611、申訴專線電話:04-2217729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中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文心樓9樓)、電話:04-22177360、傳真:04-22202876、臺中市政府政風處檢舉信箱:臺中向上郵局第120號信箱)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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