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
採購資料: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招標資料: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公開閱覽標案案號11514
招標資料: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完工通車後,可將原淡海輕軌一期區間旅次納入捷運系統服務,滿足交通需求、便利轉乘,同時促進淡水河岸廊帶發展及活化轉型,並在與淡海一期整合下,提供新北民眾多樣選擇。
招標資料: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招標資料: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
招標資料: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資料: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800元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用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領投開標:截止投標
115/12/15 09:20
領投開標:開標時間
115/12/15 09:40
領投開標:開標地點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採購處第1開標室)
領投開標:是否須繳納押標金: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5,000萬元
領投開標: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領投開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東側)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其他:履約期限
NTP+1,440日內達成本工程範圍包含V26A站至V23站平面段區間電梯、電扶梯及機電系統實質完工,其餘詳如附加說明欄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一)本機關「允許」投標廠商以「共同投標」方式參與本案之投標;廠商家數上限為4家;廠商符合全部資格者,得單獨投標。
1第1資格(土建廠商)「允許」以「同業共同投標」方式參與本案之投標;本資格廠商家數上限為2家。
2第2資格(車輛廠商),家數上限為1家。
3第3資格(供電廠商),家數上限為1家。
(二)本機關「允許」投標廠商「以分包廠商取代第1投標資格(土建廠商)、第2投標資格(車輛廠商)及第3投標資格(供電廠商)」參與本案之投標,有提出以分包廠商取代投標資格之分包廠商時,應提出合作同意書。
其他請詳參附加說明欄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詳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詳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其他:附加說明
[廠商資格摘要] 【第1資格】 1.甲等綜合營造業。(註:單獨投標廠商、共同投標廠商及分包廠商均應檢附)且 2.合作同意書。註:僅限於以分包廠商資格取代第1資格時提出。且 3.本案分包廠商是否非屬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廠商? 註:僅限於以分包廠商資格取代第1資格時審查。且 4.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註:單獨投標廠商、共同投標廠商及分包廠商均應檢附) 且 5.具有相當財力之證明文件(註:單獨投標廠商、共同投標廠商及分包廠商均應檢附) 且 6.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 (1)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 10 年內曾完成土木或建築工程實績,其單次契約完工結算金額不低於新臺幣2億9,400萬元,或累計契約完工結算金額不低於新臺幣7億3,500萬元之承做經驗者。 (2)採共同投標方式投標時,每一共同投標之成員,其工程實績不低於上述(1)一般實績規定金額之二分之一,且各成員組成後之一般實績不低於上述(1)規定金額。(註:單獨投標廠商、共同投標廠商及分包廠商均應檢附)且 7.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廠商不得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且 8.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廠商不得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之在臺陸資廠商) 【第2資格】 1.公司或行號(註:單獨投標廠商、共同投標廠商及分包廠商均應檢附)且 2.合作同意書 註:僅限於以分包廠商資格取代第2資格時提出。且 3.本案分包廠商是否非屬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廠商?註:僅限於以分包廠商資格取代第2資格時審查。且 4.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註:單獨投標廠商、共同投標廠商及分包廠商均應檢附)且 5.具有相當財力之證明文件(註:單獨投標廠商、共同投標廠商及分包廠商均應檢附) 且 6.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 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 20年內曾完成如下工程實績: (1)捷運系統車輛工程實績,其單次契約完工結算金額不低於新臺幣4億6,560萬元,或累計契約完工結算金額不低於新臺幣11億6,400萬元之承做經驗者。 (2)廠商應具有捷運系統不銹鋼或鋁合金車輛車體焊接實績。(註:單獨投標廠商、共同投標廠商及分包廠商均應檢附) 7.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廠商不得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且 8.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廠商不得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之在臺陸資廠商) 【第3資格】 1.公司或行號(註:單獨投標廠商、共同投標廠商及分包廠商均應檢附)且 2.合作同意書 註:僅限於以分包廠商資格取代第3資格時提出。且 3.本案分包廠商是否非屬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廠商?註:僅限於以分包廠商資格取代第3資格時審查。且 4.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註:單獨投標廠商、共同投標廠商及分包廠商均應檢附)且 5.具有相當財力之證明文件(註:單獨投標廠商、共同投標廠商及分包廠商均應檢附)且 6.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 15年內曾完成如下工程實績:捷運系統供電工程實績,其單次契約完工結算金額不低於新臺幣新臺幣1億8,360萬元,或累計契約完工結算金額不低於新臺幣4億5,900萬元之承做經驗者。 (註:單獨投標廠商、共同投標廠商及分包廠商均應檢附)且 7.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廠商不得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且 8.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廠商不得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之在臺陸資廠商) [洽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工程管理科張先生,電話為(02)2285-2086分機1941。 [異議受理單位]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東側)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電子領標:政府電子採購網。 [財政部印花稅電子化繳納政策] 得標廠商請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電話:02-89528200分機603、637、639)、所屬分處或自行上網(縣市須選擇新北市),依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福美路295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7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fetched_at
2026-11-02T01:25:44+08:00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一)本機關「允許」投標廠商以「共同投標」方式參與本案之投標;廠商家數上限為4家;廠商符合全部資格者,得單獨投標。
1第1資格(土建廠商)「允許」以「同業共同投標」方式參與本案之投標;本資格廠商家數上限為2家。
2第2資格(車輛廠商),家數上限為1家。
3第3資格(供電廠商),家數上限為1家。
(二)本機關「允許」投標廠商「以分包廠商取代第1投標資格(土建廠商)、第2投標資格(車輛廠商)及第3投標資格(供電廠商)」參與本案之投標,有提出以分包廠商取代投標資格之分包廠商時,應提出合作同意書。
其他請詳參附加說明欄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