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 板橋區 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原公告日期
112/02/08 原公告日期係指最近1次招標公告或更正日期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履約地點(含地區)
新北市-板橋區,新北市-汐止區,新北市-瑞芳區,新北市-新店區,新北市-永和區,新北市-中和區,新北市-土城區,新北市-三峽區,新北市-樹林區,新北市-鶯歌區,新北市-三重區,新北市-新莊區,新北市-蘆洲區,新北市-五股區,新北市-八里區,新北市-淡水區
廠商地址
220 新北市 板橋區 文化路2段124巷34弄26之3號
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履約起迄日期
112/04/01 - 113/03/31 (預估)
廠商地址_2
236 新北市 土城區 承天路107巷12號2樓
廠商地址_3
235 新北市 中和區 中山路2段332巷63號4樓
原產地國別1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未得標原因
審標合格但未得標之其他原因 :已得標第1區,故本區不決標。
未得標原因_2
資格、規格合於招標文件但非最低(高)標
未得標原因_3
審標合格但未得標之其他原因 :已得標第2區,故本區不決標。
未得標原因_4
審標合格但未得標之其他原因 :已得標第3區,故本區不決標。
評選委員
出席會議 姓名 職業 與採購案相關之學經歷
否 簡錤彪 已退休 經歷1:
服務機關(構)名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
職稱:總工程司
所任工作:督導排水系統規劃設計施工及河川溪溝整治工程
經歷2:
服務機關(構)名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
職稱:副處長
所任工作:坡地水土保持管理、治山防洪
經歷3:
服務機關(構)名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
職稱:處長
所任工作:督導坡地水土保持管理、治山防洪
學歷:
國立台灣海洋大學河海工程研究所碩士
是 羅俊昇 已退休 經歷1:
服務機關(構)名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
職稱:處長
所任工作:都市排水系統工程、河川工程、道路、橋梁及隧道工程
經歷2:
服務機關(構)名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
職稱:處長
所任工作:都市排水系統工程、河川工程
經歷3:
服務機關(構)名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職稱:副局長
所任工作:都市排水系統工程、河川工程、污水下水道系統工程、道路、橋梁及隧道工程、採購管理及施工查核行政督導
學歷:
淡江大學水資源及環境工程研究所碩士
是 張炳麟 已退休 經歷1:
服務機關(構)名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職稱:技正
所任工作:道路工程.土木工程設計監造
經歷2:
服務機關(構)名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職稱:副總工程司
所任工作:污水下水道工程設計監造
經歷3:
服務機關(構)名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職稱:總工程司
所任工作:污水下水道工程設計監造
學歷:
台北科技大學土木與防災研究所碩士
否 林東立 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養護工程科科長 經歷1:
服務機關(構)名稱: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養護工程科
職稱:科長
所任工作:1.綜理本科業務 2.長官臨時交辦事項
是 傅墩祺 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副總工程司 經歷1:
服務機關(構)名稱: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
職稱:副總工程司
所任工作:1.綜理祕書室.巡管隊.養工科.會計室業務2.人民陳情案件解除列管複審3.臨時交辦事項
是否刊登公報
是
[招標文件是否包括使用建築資訊建模BIM(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之技術] 否
估算方式
本採購案之屬開口契約,依招標文件約定預算總金額上限,第一至四區為1200萬元正,由機關視實際需要隨時通知得標廠商履約,並採契約單價及實際施作或供應之數量結算給付價金,故本案訂約時係以預算上限金額做為契約金額。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 ,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未列物價調整規定說明
其他 :本案為開口契約依實際損壞情形修繕,無固定施作項目,本契約不依物價指數變動情形調整工程款。
是否屬「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規定應辦理生態檢核
否
1 .災後緊急處理、搶修、搶險、災後原地復建工程
2 .維護管理相關工程
附加說明
第一區:最低標廠商報價介於底價百分之八十至七十間,經洽辦機關檢討其底價無偏高情形且認為該標價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依規定須限期通知最低標廠商提出說明,查該廠商已於投標文件內提出低投標價理由書且表示無需補充說明,經洽辦機關首長授權人員傅副總墩祺現場(112年3月15日第1123289619號簽)確認該說明合理,故由主持人宣布本案決標予該廠商。
第二區:最低標廠商報價低於底價百分之七十,經洽辦機關檢討其底價無偏高情形且認為該標價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依規定須限期通知最低標廠商提出說明,查該廠商已於投標文件內提出低投標價理由書且表示無需補充說明,經洽辦機關首長授權人員傅副總墩祺現場(112年3月15日第1123289619號簽)確認該說明合理,故由主持人宣布本案決標予該廠商。
第三區:最低標廠商報價低於底價百分之七十,經洽辦機關檢討其底價無偏高情形且認為該標價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依規定須限期通知最低標廠商提出說明,查該廠商已於投標文件內提出低投標價理由書且於電話中表示無需補充說明,經洽辦機關首長授權人員傅副總墩祺現場(112年3月15日第1123289619號簽)確認該說明合理,故由主持人宣布本案決標予該廠商。
本採購案預算尚未全數完成立法程序,保留決標之期限至民國112年6月30日止;本案依洽辦機關提供新北市議會112年2月13日北議二字第1120000603號函表示,有關112年度新北市總預算案暨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乙案,業經本會第4屆第2次臨時會第5次會議第三讀會議決通過。
第五區:將另案辦理採購招標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