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押標金額度
新台幣226萬7000元整(抬頭請寫明桃園市復興區公所)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6桃園市復興區澤仁村中正路20號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10日內開工,並於開工日起300工作天內全部完工
廠商資格摘要
(一)乙等綜合營造業以上公司:乙級(含)以上綜合營造業,應附證明文件(詳細內容:ㄧ、投標廠商聲明書二、押標金繳納憑據三、納稅證明資料四、廠商信用證明五、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六、營造業承攬工程手冊(一~十二頁)七、綜合營造業登記證八、當年度公會會員證)。(二)丙級電器承裝業資格,證明文件如下: 投標廠商聲明書、押標金繳納憑據、納稅證明資料(最近一期或前期、新設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報統一發票購票相關文件代之)、 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之前半年內所出具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會計師簽證之財物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丙級電器承裝業登記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當年度公會會員證(以下其他資格摘要在附加說明裡)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三)甲等自來水承裝業:投標廠商聲明書、押標金繳納憑據、納稅證明資料(最近一期或前期、新設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報統一發票購票相關文件代之) 、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之前半年內所出具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會計師簽證之財物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甲等自來水承裝業登記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當年度公會會員證。(四)投標廠商標單封(標封)內未附pcces電子檔或列印文件者,視為無效標;審標時,投標廠商所送之價格詳細表與資源統計表總價不同時,亦同;投標廠商完成空白標單鍵入工作後列印之,並將列印文件內總價以中文大寫填入標單預留欄內;投標廠商應將列印文件裝訂成冊,並依規定將投標廠商及負責人名稱填入預留欄及加蓋印信後,併電子檔裝入「標單封」或「標封」內投標。(五)經公證或認證共同投標協議書。
備ˉ註
本採購金額已排除舊有建築物拆除後鋼筋販售所得(469M2*50KG/M2)=23450*8/kg=187,600元。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覆。
3.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十日內逕洽主辦單位辦理訂約手續.
4.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起十日內繳足履約保證金(契約金額百分之十).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