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桃園市龍潭區公所 |
|---|---|
| 機關代碼 | 3.80.60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97 - 其他服務 |
| 決標方式 | 準用最有利標 |
| 聯絡人 | 張景維 |
| 聯絡電話 | (03)4793070#2107 |
| 機關代碼 | 3.80.60 |
| 單位名稱 | 桃園市龍潭區公所 |
| 機關地址 | 325桃園市龍潭區中興路690號 |
| 聯絡人 | 張景維 |
| 聯絡電話 | (03)4793070#2107 |
| 傳真號碼 | (03)4803770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 採購金額級距 |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否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否 |
|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後續擴充 | 是 |
|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 本案履約期限之後續擴充,在預算結餘款(已公告之預算金額扣減決標金額所得餘額)範圍內,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因本案契約價金之給付係依實際施作之項目及數量給付,且僅係原有契約工程項目數量之增減,並在契約金額容許範圍內,後續擴充之價金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招標方式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更正序號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
| 公告日 | 108/01/07 |
| 原公告日 | 108/01/04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
|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15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8元 |
| 總計 | 178元 |
|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 桃園市龍潭區公所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是 |
|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 325桃園市龍潭區中興路690號3樓秘書室採購小組 |
|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 標單工本費新臺幣300元整,郵購招標文件者,請附回郵信封(限掛郵資新臺幣72元)及招標文件費用(現金)寄至本公所。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 是 |
| 截止投標 | 108/01/23 09:00 |
| 開標時間 | 108/01/23 10:00 |
| 開標地點 | 325桃園市龍潭區中興路690號4樓開標室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
| 押標金額度 | 新臺幣67萬元整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325桃園市龍潭區中興路690號1樓聯合服務櫃檯收發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自機關通知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或上限金額用罄為止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1)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所營事業代碼或項目:園藝服務業(A102080)或庭園、景觀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091)或景觀工程業(E201010)。】 投標廠商若無法提供登記或設立證明,應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C.jsp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 (2) 廠商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 廠商信用證明: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
| 附加說明 | 一、對投標事項如有疑問,請電洽本公所採購小組03-4898599。對於本公所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公告日或招標日起等標期之1/4,但不得少於10日,向本公所提出異議。本公所政風室電話:03-4792674,傳真:03-4792674,電子檢舉信箱:[email protected],地址:桃園市龍潭區中興路690號3樓。 二、投標廠商提送服務建議書一式10份外,其餘文件一式1份,分別裝封合併遞送,自行以不透明容器裝封,並書面密封,連同投標文件一併於規定之截標時間前送達本公所1樓聯合服務櫃檯收發。 三、本案押標金為新臺幣67萬元整,請於截止投標前繳納,禁止以現金直接裝入大標封內;履約保證金為新臺幣135萬元整,應於決標後7日內繳納。 四、評選會議預計於開標後1週內舉行,請廠商預為準備。 五、履約期限:自機關通知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或上限金額用罄為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六、本案履約期限之後續擴充,在預算結餘款(已公告之預算金額扣減決標金額所得餘額)範圍內,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因本案契約價金之給付係依實際施作之項目及數量給付,且僅係原有契約工程項目數量之增減,並在契約金額容許範圍內,後續擴充之價金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七、依桃園市政府106年7月14日府稅消字第1063500506號函本合約得標廠商請以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印花稅,該局電話為03-3326181分機2473至2477。 八、如截標時間遇政府公告機關所在地停止上班上課,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代之,開標日亦同;若機關所在地辦公日,其他地方停止上班上課,則上網公告等標期及順延開標日。 九、餘請詳閱投標須知,另請投標廠商於開標前至政府電子採購網查詢招標文件內容有無變更或補充。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桃園市龍潭區公所 |
| 申訴受理單位 |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
| 檢舉受理單位 |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
|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
| 截標時間 | 108/01/23 09:00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