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3.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擴充內容:機關視業務需求,如有繼續租賃廳舍之必要,每年得以原契約及原價金條件向廠商辦理後續擴充;機關具有優先承租權利。
2.擴充期間及金額:108年預算金額新臺幣288萬元、109年預算金額新臺幣288萬元、110年預算金額新臺幣216萬元,得每年辦理擴充,後續擴充預算總金額為新臺幣792萬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臺幣200元(限現金繳納)
履約期限
自機關通知指定日起(預計107年2月)至107年12月31
廠商資格摘要
(一)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屬自然人者: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 屬法人者: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並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 投標廠商聲明書。
(三) 位置略圖及標的房屋平面圖。
(四) 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五) 土地登記簿謄本。
(六) 建築所有權狀影本。
(七) 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
(八) 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九) 標單文件(含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附加說明
1.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上網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2.報價應包含營業稅、印花稅等各項稅捐及費用,契約書正本1式2份,雙方各執1份,依規定繳納或用印花稅票,大額印花稅,投標廠商得標後,請以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開立之繳款書,於簽約前完成印花稅繳納。
3.本案招標需求及規格問題,請購單位聯絡人及電話:秘書室蕭志忠03-4783683*180;本案採購程序問題,採購單位聯絡人及電話:秘書室黃秀鳳03-4783683*181
4. 本案在107年度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先保留決標。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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